在一个国家贫困县,山西和顺县原县长崔保红可谓创造了腐败的“奇迹”:5年时间敛财近千万元,车辆18台,均以“介绍工作”和做煤矿“保护伞”的名义收受贿赂,敛来的财产多半是“公款行贿”所得。 反思该案之余,让人不得不对“公款行贿”产生警惕。
“1000万元只判二十年,太轻了!”
2008年1月15日,太原一名律师看着《山西晚报》关于该省和顺县原县长崔保红被判刑的消息,抑制不住内心的愤怒。
大同市中级法院查明,作为国家级贫困县的县长,崔保红在短短5年任期内的经济犯罪数额近千万元,其中贪污245万元,受贿300余万元,挪用公款390万元,仅在太原他就有5处房产。给崔送钱的干部近百名,其中正科级以上干部达61人,除纪检、组织部门外,县直单位主要领导无一“免俗”。
和其他众多贿赂案件不同的是,崔保红案中涉及的行贿行为,很多是该县各部门长官以“工作需要”为名,经集体研究用公款行贿,事后交财务核销,如此权钱交易手法,曾在和顺县形成了“惯例”。
讳莫如深的宣判
崔保红案宣判后,北京和山西当地的媒体都只刊登了一则800字的简短消息,这和一年前崔落马时媒体的铺天盖地关注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一位新闻界人士告诉记者,有关此案的报道,依据的是有关部门送来的通稿和规定的“统一口径”。对记者采访此案的要求,大同市中级法院有关负责人也表示“不方便”介绍案情,连出示判决书也“比较困难”,因为有人“打了招呼”,如要采访报道必须经其上级部门同意。
这种讳莫如深的宣判,让一些关心此案的人士大为不解,甚至有人怀疑其中有什么内幕。
此后,《法制周报》记者辗转得到了此案长达100多页的判决书,大同市中院一名干部私下透露,此案“颇让人看不懂”、“水很深”。该员称,早在2005年,崔保红一案就浮出水面,2006年12月18日,崔保红在大同中院受审。但从那以后消息全无,直至2008年1月15日宣判时才有公开的消息。
“纪委、检察院调查了一年多,法院用了一年审理才敢判决,事后又封锁媒体,没有一股很强大的力量是做不到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分析,当地检察院的调查取证非常扎实,当时很多人认为对崔的处罚会相当重,但法院却用了一年时间研究判决,最后以“主动交代”为由,从轻判决其有期徒刑20年。
“多能”的县长
在山西省和顺县,崔保红曾被人称为“口才好、能力高”的县长,此人表面上很清廉,背后却很腐败。崔的“生财有道”不仅体现在县里各事业单位进人、卖官和充当煤矿保护伞,还在于他热衷于投资——科技公司、美容医院,不一而足,就在离任前,他还把245万元社保资金拿去“办重大事情”。
当年崔保红的落马多少让人觉得有点意外。彼时,检察机关调查该县一笔去向不明的200多万元社保资金,从和顺县劳动局长杨彦荣查到了崔保红头上。检察机关查实,除杨彦荣将11万元用于送礼外,另有245万元被崔、杨二人非法占有,但到底两人如何分配此笔款项,外人无从知晓。
2005年9月3日,已经调任祁县任县长的崔保红被“双规”。纪委的进一步调查表明,崔在担任县长期间受贿300多万元,其中200多万元为当地煤老板所送。
知情人士透露:“崔保红掌管全县煤矿的关停大权,一个本应关闭的煤矿,只要给崔保红送上钱,就可以继续开。” 当时在和顺县有一个公开的秘密,那就是“大多数煤老板给崔送钱的标准都是5万元”。
2004年,山西省政府清理整顿煤炭私挖滥采现象,要求年产量9万吨以下的矿井全部关闭,但一个年产量只有5万吨的矿井,在给崔保红送了50万元巨款以后,却一直开着不关,直到崔保红离开和顺。
卖官成县长副业
崔保红掌握着全县各事业单位的进人权。在崔受贿的高峰期,“进一个人5万元”成了全县的明码标价。
2003年中秋节前,和顺县富阳煤业公司董事长闫某为安排其子女工作以及本人工作岗位调整,送给崔保红人民币10万元,崔安排了闫某女儿的工作。
这一年春节和中秋节,和顺县煤管局副局长郝某为得到提拔,两次送给崔保红2万元。是年12月,郝被提为该局书记兼副局长,事后,他再次给崔送上5万元。
按照规定,县长只对属于本级政府管辖的单位具有人事上的决定权,但一些垂直管理的单位负责人为了搞好关系,也向这位县长行贿,大家知道,“直管单位也怕县长刁难”。
2002年春节至2005年3月间,县煤运公司某经理,分8次送给崔保红共计31万元。这位经理承认,虽然自己的公司是直管单位,但他听说崔县长扬言公司如果和县里搞不好关系,就没法工作和生存。
这名经理听到崔保红多次在会议上说:“你们直管单位县里就管不住了吗?我要找你们的毛病看看!”这位经理很伤脑筋,后来只好给崔保红送钱。
记者得到的一份笔录材料上载明,2005年3月的一天上午11时左右,崔保红打电话让前述经理到他办公室,要求给准备10万元钱“活动”。下午,这名经理和副经理商量后,从一个煤矿借了10万元,在当天晚上8时左右用报纸包着送给了崔。
逢年过节,前往崔保红家送礼的人很多,不提要求的送上三五千元表表心意,有要求“进步”、或有事相求的,基本上都在1万元到2万元之间。
起诉书指控,和顺县煤管局局长为让崔在财政资金拨付方面对该局给予关照,分别在2002年、2004年、2005年春节时,给崔保红三次送上人民币3.5万元,该县建设局局长也曾数次送上数额不等的金钱,以期望崔在政府资金拨付时给予关照。
“平时不去请客吃饭,逢年过节不送礼,正常工作就得不到支持啊!”和顺县一名官员说。
司法机关查明,给崔保红送钱的干部竟达近百名,仅正科级以上干部就达61人,为了部门利益和工作需要,下属单位领导将大笔公款行贿给崔保红,并在和顺县形成了“惯例”。
此案的判决书勾勒了崔保红大肆接受下属贿赂的情形,县长的部下——那些大大小小的“头脑”们送钱程序惊人地相似,一是经过班子集体研究,签字画押后交财务核销,有了这道看似“合法”的手续,行贿变得名正言顺起来;二是从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借款,卖个顺水人情,拱手进贡给县长大人,此举可大大降低行贿者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从2001年中秋节到2005年春节,和顺县城建局长为了工程款拨付顺利,先后8次共送给崔保红现金68000元,这些行贿款都是向一个公司经理借的。每次给崔保红送钱前,局长都和单位出纳一起去找这个经理,由出纳打欠条借钱。这名局长说,2001年送钱前,为了一笔工程款下拨问题,他还和崔保红顶过嘴。但开始送钱后,工程款拨付就比以前及时、顺利多了。
和顺县农机局长向有关部门承认,从2001年到2005年1月,分三次给崔保红送过2万元现金。他说,该局经费短缺,外欠取暖费、水电费、煤款等很多,便想找县长要些经费。(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找过几次未获解决后,有人提醒该局长,“你不给崔县长送上些钱,还能要到经费?”之后,该局长就召开局务会,决定给崔保红送1万元,为此还作了会议记录。送钱后大约过了四五天,崔县长就打招呼给该局下拨6万元经费。
该县财政局长也承认,从2001年春节至2005年春节,他分9次送给崔保红7.5万元,目的是希望得到提拔。但这些钱也都不是这位局长掏私人腰包,其中6.5万元从单位会计培训中心会议费中支付,还有1万元没做账务处理。
做生意“屡败屡战”
受贿之后,崔保红热衷于投资各个行业,开科技公司、借钱给人承包水泥厂、开美容医院,但这种四面开花的投资结果却不尽如人意。
崔保红主要通过他的小舅子赵某做生意。2002年,他们成立了山西神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只做过一笔生意,但并没有挣到钱。这个公司真正的作用,只是为隐藏崔保红受贿所得。案发后查实,崔所受贿款中,大部分都打到赵某用他人名义所开的公司账户中。
赵某在和顺县还开过几家公司,不过也只做过一笔生意,在崔保红的关照下,卖出过两台机器,让赵获利69.19万元。一位办案人员说,崔保红完全是利用自己的权力让他的企业获利,而且几乎是无本之利。
2005年,崔保红马上让妻子开办了一所美容医院,但最终经营失败,372.6万元投资无望收回,这笔投资就包含杨彦荣给他的245万元社保资金中的一大部分。
2005年,又由赵某出面,崔保红在晋中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一举买下了30亩地,准备建一个煤化工厂,投资款还是来源于崔的受贿款,崔保红案发后,这个厂子还未开始基建即告终结。
对崔保红这种生意经,有人戏谑地称他是“屡败屡战”。
高干背景成保护伞?
2008年1月,大同市中级法院做出判决:崔保红被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没收赃款184.68万元,现代牌越野车1辆上缴国库,崔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求上诉。
对于这名县长的出事,当地人议论纷纷,而对其出事后依然神秘莫测的情形,人们更是有了众多疑惑和议论。
当地坊间传言,崔属于高干子弟,其亲人系山西省某高层官员,20年的徒刑,对于受贿数额巨大的崔保红来说实属轻判,人们认为,这样的结果,与崔的高干背景有关。
《法制周报》记者从大同市中院的一名中层干部处得到证实:崔确实属于高干子弟,且其亲人仍属于在职高官。
“这层关系是否会造成轻判?”记者追问。
“你不要问这个,让我们很为难!”该名官员无奈地说。
⊙陈杰人
山西省和顺县原县长崔保红的急速腐败轨迹和对其的法律追究,让人们注意到了一种新形式的腐败问题——公款行贿。
公款行贿与传统行贿不同的地方在于,这种行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公事,具体经办人没有私心,至少私心不是主要的目的。在一些人看来,考虑到这种“因公行贿”的善意和“公心”,应当对它网开一面,至少要从轻处罚。
笔者认为,前述观点从表面上看很有道理,但实际上却是一种悖论。众所周知,法律对贪污贿赂罪的犯罪构成规定,主要就是考虑到这种犯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只要以行贿的手段去拉拢或收买另一工作人员,不仅构成了对公职尊严的亵渎,还容易产生坏的榜样作用,损害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因公行贿”的后果,不仅能“惠及”行贿的单位,还能让具体的经办人获得各种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一个起码的事实是,在一项贿赂成功实施后,受贿者和行贿经办人之间就达成了某种心理默契,也就构筑了违法利益的同盟。一旦有其他事情发生,这一同盟就会产生违法的对抗性。
如果说私人掏钱行贿,损害的还是受贿人单方的职务廉洁性,那么“因公行贿”的危害面就更广,形成了双向、互动的损害。同时也使国家或集体的资产以公事的名义流失到私人之手。
纵观“因公行贿”现象的形成轨迹可以发现,这一腐败行为,恰恰就是在我国一些地方腐败行为扩散的时候,行贿人角色由私向公演变,由偷偷摸摸向公然进行转变。“因公行贿”现象的产生足以证明,腐败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主张,对“因公行贿”的现象,不仅不能给予同情,而且要给予严厉的打击。非如此,不足以遏制越来越泛滥、越来越恶化的腐败态势。(记者 文峰 刘云伶 宁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