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能集团董事长行贿2000余万一审被判5年
时间:2008-01-24 10:39 来源: 点击:次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单位行贿案,东能集团在收购国有股股权以及公司经营、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大肆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德军因犯单位行贿罪,一审被成都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东能集团被判处罚金5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东能集团因在收购四川省犍为县电力公司、四川省大渡河电力公司等国有股股权过程中,大肆向当地党政官员和金融部门负责人行贿,共计人民币2826万元、美元6万元,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其中,被告单位东能集团为能购买四川省犍为电力国有股股权,王德军找到时任犍为县县委书记田玉飞(已判刑)和犍电董事长、总经理官平(已判刑),请他们给予帮助和支持,并与田玉飞商定事后送给其人民币1500万元,又与田玉飞、官平二人商定事后送给官平犍电20%的股份。通过田玉飞、官平的帮助和支持,东能集团最终以4000万元的低价购买了犍电国有股股权。为此,被告人王德军从2002年9月至2004年9月,先后17次送给田玉飞现金940万元、美元5万元、银行储蓄卡50万元、乐山名都花园住房一套(价值113万余元)以及价值53.8万余元的房屋装修、奥迪A6轿车和广州本田轿车各1辆,以上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65.3万余元。
被告人王德军归案后,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东能集团在公司收购四川大渡河、四川省犍为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以及公司经营、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由其法定代表人王德军先后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王德军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德军及其辩护人所提王德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但因本案行贿金额高达2000万余元,社会影响极为恶劣,请求对被告人王德军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台荣 程兴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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