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老总挪用公款为己买店铺
时间:2008-01-23 09:59 来源: 点击:次
晨报讯 吴某在某物业公司任总经理时,用单位公款以自己名义买了两套商铺。近日,杨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某名下的店铺归物业公司所有。
吴某原在本市某物业公司任总经理,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10月,吴某动用单位钱款4338790.81元,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位于杨浦区河间路的两个店铺,并取得了登记在他名下的房屋产权证。2007年4月,吴某因涉嫌犯偷税罪与职务侵占罪被捕而被解职,后被判处有期徒刑。2007年12月,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两套店铺产权归公司所有。
法院认为,吴某担任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期间,动用单位钱款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屋,侵害了公司的权益,遂判决确认两套店铺的产权归物业公司所有。记者赵磊通讯员胡海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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