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门:一公司3名经理贪污受贿同获刑
时间:2008-01-13 11:12 来源: 点击:次
近日,由江苏省海门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该市农林局下属海门市农业技术服务公司原经理庄云、原副经理王群生、袁昌,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分别被海门市法院数罪并罚,一审判处七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没收10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个人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5月至2007年3月期间,被告人庄云、王群生、袁昌利用分别担任海门市农业技术服务公司正副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本公司采购、销售农资产品过程中,单独或合伙对供应商支付给该公司的产品推广费、购货折扣、预付款贴息等收入不入账,并虚开运输费发票套取现金,共计侵吞本公司公款10万余元。其中,庄云实得3.2万余元、王群生实得3.9万余元、袁昌实得3.1万余元。
此外,2001年至2007年1月期间,三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在本公司采购农药、肥料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供应商秦某等人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其中,庄云实得14万余元、王群生实得1.8万余元、袁昌实得1.5万元。(记者徐德高 通讯员袁志忠)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5月至2007年3月期间,被告人庄云、王群生、袁昌利用分别担任海门市农业技术服务公司正副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本公司采购、销售农资产品过程中,单独或合伙对供应商支付给该公司的产品推广费、购货折扣、预付款贴息等收入不入账,并虚开运输费发票套取现金,共计侵吞本公司公款10万余元。其中,庄云实得3.2万余元、王群生实得3.9万余元、袁昌实得3.1万余元。
此外,2001年至2007年1月期间,三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在本公司采购农药、肥料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供应商秦某等人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其中,庄云实得14万余元、王群生实得1.8万余元、袁昌实得1.5万元。(记者徐德高 通讯员袁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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