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贿造假房证 柳州羊角山镇一工作人员被判刑
时间:2008-01-11 12:15 来源: 点击:次
今年46岁的张崇明原是柳州市鱼峰区羊角山镇政府建设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任职期间,张利用掌管农民建房审批的职务便利,大肆收受众多村民的贿赂,帮助伪造了所建房屋的“出生证”,使得原本没有合法手续建设的房屋,一夜之间有了“合法身份”,国家因此多支付拆迁补偿款300余万元。日前,柳州市鱼峰区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张崇明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2002年上半年,张崇明还在原柳州市郊区羊角山镇政府建设办公室上班。当时,该镇镇长江某(另案处理)得知自己的小舅子和小姨子承包的社湾村13组的土地,将要被柳州市职业技术学院征用,于是打起了“歪主意”。原来,1996年,江的小舅子和小姨子承包了这些土地,又在1999年和2001年,先后转租给他人,用于开办蚊香厂、汽车配件厂。但是,这些企业厂房均没有办理合法手续,或属于无证建房,或只有“养殖场”的临时建筑许可证。
为了在土地征用过程中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江某企图将上述厂房“合法化”。于是,江伙同张崇明,以社湾村13组为申报建设单位,带着申报蚊香厂、汽车配件厂厂房建设所需材料,找到有关部门领导在《建房报告》、《工程位置申请审批书》和《村镇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等文件上签字、盖章。
当时按照有关规定,类似的村镇建房手续是不能再办理了的,而江某及张崇明要求有关部门的领导在审批时间上作假,将审批时间改填成鼓励办理乡镇企业的“1995年”,再盖上已经作废的“柳州市羊角山乡人民政府”公章及其他公章。最终,上述蚊香厂、汽车配件厂的房子摇身一变,完全合法了。2005年,柳州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对上述建筑物以有证房进行补偿,多支出拆迁补偿款122.4万余元。
2002年,张崇明在原郊区羊角山镇政府建设办公室工作时,李某在社湾村13组批准建设养殖场的土地上改建住宅房屋,又因该房屋不能办理《村镇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李某就找张崇明帮忙。张伪造了3份《村镇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使李某的房屋获得合法建房手续。之后,李某送给张崇明一万元表示感谢。
2003年,柳州市原来的郊区行政辖区撤销,张崇明被分到鱼峰区羊角山镇政府建设办公室继续工作。
此时,柳州市政府正在积极筹建“阳和大桥”工程,罗某、盛某,以及羊角山镇阳和村6组村民蒋某等人,得知自己在1997年、2003年和2004年所建的房屋将被征用,非常欣喜。但是,他们建设的房子没有合法手续,遂找到张崇明,要求补办房子的“出生证”。
张通过同样的手段,将审批时间改填为乡镇政府有权批准村民建房的1996年至1999年,并使用已作废的“柳州市郊区羊角山乡人民政府”公章,替不符合政策要求的罗某、盛某伪造了《柳州市村镇建设工程开工通知单》和《村镇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为阳和村6组村民蒋某等人伪造了《村镇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
由此,2005年柳州市政府在进行“阳和大桥”工程征地的赔偿工作中,对罗某、盛某和蒋某等人的房屋,以有证房补偿,从而多支出拆迁补偿款222.3万余元。
2004年至2005年间,张崇明又在江某指使下,采用类似的手段,致使2005年柳州市拆迁办被蒙蔽,向鸡喇村发放拆迁补偿款115.6万余元。所幸的是,这笔款项最后被检察机关扣押。
在2003年至2005年的时间里,张崇明还多次收受鱼峰区加合村、水南村一些村民的贿赂,制作虚假的《村镇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开工单》。
据统计,张崇明滥用职权造假的行为,导致国家流失拆迁补偿款344.8万余元,张共收受好处费34.5万元。
鱼峰区法院审理认为,张崇明身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经济损失数百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4.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张崇明被抓获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并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但张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法院数罪并罚,对张崇明作出上述重判。(记者杨建林 通讯员李静)
来源:南国早报
初次作案 帮领导谋私利
2002年上半年,张崇明还在原柳州市郊区羊角山镇政府建设办公室上班。当时,该镇镇长江某(另案处理)得知自己的小舅子和小姨子承包的社湾村13组的土地,将要被柳州市职业技术学院征用,于是打起了“歪主意”。原来,1996年,江的小舅子和小姨子承包了这些土地,又在1999年和2001年,先后转租给他人,用于开办蚊香厂、汽车配件厂。但是,这些企业厂房均没有办理合法手续,或属于无证建房,或只有“养殖场”的临时建筑许可证。
为了在土地征用过程中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江某企图将上述厂房“合法化”。于是,江伙同张崇明,以社湾村13组为申报建设单位,带着申报蚊香厂、汽车配件厂厂房建设所需材料,找到有关部门领导在《建房报告》、《工程位置申请审批书》和《村镇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等文件上签字、盖章。
当时按照有关规定,类似的村镇建房手续是不能再办理了的,而江某及张崇明要求有关部门的领导在审批时间上作假,将审批时间改填成鼓励办理乡镇企业的“1995年”,再盖上已经作废的“柳州市羊角山乡人民政府”公章及其他公章。最终,上述蚊香厂、汽车配件厂的房子摇身一变,完全合法了。2005年,柳州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对上述建筑物以有证房进行补偿,多支出拆迁补偿款122.4万余元。
收受贿赂 帮人伪造房证
2002年,张崇明在原郊区羊角山镇政府建设办公室工作时,李某在社湾村13组批准建设养殖场的土地上改建住宅房屋,又因该房屋不能办理《村镇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李某就找张崇明帮忙。张伪造了3份《村镇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使李某的房屋获得合法建房手续。之后,李某送给张崇明一万元表示感谢。
2003年,柳州市原来的郊区行政辖区撤销,张崇明被分到鱼峰区羊角山镇政府建设办公室继续工作。
此时,柳州市政府正在积极筹建“阳和大桥”工程,罗某、盛某,以及羊角山镇阳和村6组村民蒋某等人,得知自己在1997年、2003年和2004年所建的房屋将被征用,非常欣喜。但是,他们建设的房子没有合法手续,遂找到张崇明,要求补办房子的“出生证”。
张通过同样的手段,将审批时间改填为乡镇政府有权批准村民建房的1996年至1999年,并使用已作废的“柳州市郊区羊角山乡人民政府”公章,替不符合政策要求的罗某、盛某伪造了《柳州市村镇建设工程开工通知单》和《村镇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为阳和村6组村民蒋某等人伪造了《村镇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
由此,2005年柳州市政府在进行“阳和大桥”工程征地的赔偿工作中,对罗某、盛某和蒋某等人的房屋,以有证房补偿,从而多支出拆迁补偿款222.3万余元。
2004年至2005年间,张崇明又在江某指使下,采用类似的手段,致使2005年柳州市拆迁办被蒙蔽,向鸡喇村发放拆迁补偿款115.6万余元。所幸的是,这笔款项最后被检察机关扣押。
在2003年至2005年的时间里,张崇明还多次收受鱼峰区加合村、水南村一些村民的贿赂,制作虚假的《村镇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开工单》。
法院一审:虽然立功刑不容减
据统计,张崇明滥用职权造假的行为,导致国家流失拆迁补偿款344.8万余元,张共收受好处费34.5万元。
鱼峰区法院审理认为,张崇明身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经济损失数百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4.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张崇明被抓获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并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但张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法院数罪并罚,对张崇明作出上述重判。(记者杨建林 通讯员李静)
来源: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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