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1日,年仅18岁的管建权被江永县交通局聘为临时工,分配在征收办工作。2006年11月,管建权告知朱建华(已判刑),他给车主的养路费票据是没进电脑的非正规发票,要朱建华联系广西农用车到江永县交养路费,并许诺每台给700元的联系费。次日,管建权、朱建华来到广西阳朔金宝乡,朱建华告知农用车主,管建权是江永县交通局的工作人员,是来征收养路费的。此后,管建权负责开具假养路费票据,由朱建华联系农用车主及送票。2006年11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管建权、朱建华共收取广西农用车养路费、运管费等费用165200元,除交纳部分运管费外,管建权分得赃款101275元。
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被告人管建权采取同样的手段委托何某、李某联系江永县农用车主,用假养路费票据收取农用车主养路费共计225140元,除交纳运管费16856元,另208284元据为己有。
2006年10月14日,被告人管建权虚构承包江永县至回龙圩管理区公路建设的事实,以转包部分工程为诱饵骗取何某现金15000元;2007年3月,被告人管建权以转让江永县城至粗石江镇线路牌股份的名义,骗取唐某现金7000元。
2007年5月,被告人管建权虚构自己有江永县至冷水滩区线路牌股份的事实,先后同被害人石某、王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骗取石某现金45000元,骗取王某现金43000元。
2006年10月8日,被告人管建权向中国农业银行江永县支行申请办理金穗准贷记卡一张,授理信用额度为2万元。截止2007年2月26日,被告人管建权共透支本金19899元。透支期满后,江永县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告知管建权透支逾期,多次催收未果,管建权未归还所透支的本金及利息。
综上所述,被告人管建权伙同他人贪污公款35.3万多元,实得30.95万余元;骗取他人财物22000元,利用合同诈骗他人财物8.8万元,利用信用卡诈骗1989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管建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用假票据收取农用车养路费,数额巨大,且系主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被告人管建权的行为分别构成了贪污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据此,法院以管建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罚金2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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