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岁的富建明,案发前先后担任肃州区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教导员、大队长,其间因行为不检点被知情人举报。2006年6月21日,富建明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徇私枉法等多项罪名被肃州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当年12月,酒泉市检察院指定金塔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案,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
据检察机关调查,2001年,肃州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在负责办理一起诈骗案的过程中,查封了嫌疑人郑洪志设在酒泉的一处营业场所,并要求郑洪志退还涉案赃款。2001年4月至2002年1月期间,郑洪志名下的公司多次向富建明退还赃款15万元,但富建明只向受害方给付了部分,将剩余部分据为己有。在办案过程中,富建明与郑洪志从陌生到熟悉,干起了权钱交易的勾当。2003年6月10日,郑洪志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兰州市警方抓获,富建明带人将郑洪志押解回酒泉监视居住。其间,二人商议把郑洪志的一辆“别克”小轿车作为赃款抵押物。随后,肃州区公安局接受富建明的建议,决定对郑洪志取保候审,扣押其小轿车抵顶涉案赃款。一年后,郑洪志被解除取保候审,赃款分文未还,小轿车也一直由富建明私自使用和保管。2006年5月,在肃州区委组织部对此事进行调查时,富建明又让在北京的郑洪志写了一张收车收条传真过来交给组织部,谎称轿车已经归还郑洪志,而事实上,此车被富建明藏匿于朋友处,直到2006年6日被肃州区检察院扣押。
2007年5月,金塔县人民法院依据“贪污7万元涉案赃款”的认定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富建明有期徒刑6年。富建明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与此同时,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也以“量刑畸轻”为由抗诉,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将该案发还金塔县人民法院重审。
经金塔县法院重新审理,认定富建明贪污涉案赃款的数额为10万元,同时还认定了其强占涉案小轿车的犯罪事实。近日,一审法院以贪污罪改判富建明有期徒刑12年。据了解,富建明已提出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