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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环保局原处长主动退受贿款获轻判
时间:2007-09-29 09:17 来源: 点击:

  广受社会关注的、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项目审批处原处长樊庆恩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有了结果。记者昨天获悉,盐田法院近日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樊庆恩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其所收受的贿赂款人民币58万元、港币1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差额款项人民币6486466.47元、港币420805.4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盐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樊庆恩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环保审批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58万元、港币10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被告人樊庆恩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中差额部分为人民币6486466.47元、港币420805.43元,数额巨大,且其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同时认为,因被告人樊庆恩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之前,主动向纪检部门交待了主要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受贿犯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樊庆恩认罪态度较好,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已退还全部受贿款及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巨额款项,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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