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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近日宣判三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时间:2007-08-31 13:11 来源: 点击:

  中广网石家庄8月28日消息 (记者 杜震) 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涿州鑫玉公司、王梅花、张彦珍等三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涿州鑫玉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998年被告人史田在涿洲市开办涿洲市鑫玉花卉苗木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由史田任法定代表。2004年6月公司变更为涿洲鑫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同年,公司准备投产大豆深加工项目,但没有启动和运营资金,被告人王平同意帮助史田融资,并就融资事宜进行策划。自2004年7月15日起,鑫玉公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额的20%或30%返利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储资金。至2006年12月31日,共非法吸收资金76508.5万元,涉及北京,天津,上海,安徽,贵州,河南等地区5951人。致使群众大量资金不能归还。涿洲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鑫玉公司及被告人史田等6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判决被告单位涿洲鑫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史田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王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王梅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案人王梅花,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2006年3月被告人王梅花电话联系辽宁五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融资一事,双方就五洲公司融资一事进行协商,6月6日,被告人王梅花、赵兰祥再次与五洲公司签定供款协议,融资款项为900万元。之后被告人王梅花自己或者通过井陉矿区的李长生、程凤珍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吸收石家庄市区、井陉矿区574名群众资金约1200万元。石家庄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梅花、赵兰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梅花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判处被告人赵兰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张彦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张彦珍,河北省石家庄人,1999年至2005年张彦珍伙同严平生以月息2%的高利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张彦珍帮助其宣传、并鼓动群众参与,吸收17名群众共计155万元。石家庄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彦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据河北省法院邢二庭庭长赵增国介绍,近期河北省各级法院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1件17人,截止8月15日,全省各级法院共审结此类案件8件14人,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挽回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据了解,目前河北省严打整治专项斗争正在向纵深开展,河北省将紧紧抓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性经济犯罪这个重点,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构建“和谐河北”、“平安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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