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所副主任非法占有、挪用公款144余万获刑18年
时间:2007-08-27 10:34 来源: 点击:次
8月23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银行储蓄所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和挪用公款案。对被告人李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时判决对被告人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8月,被告人李某(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任中国农业银行睢县支行南关储蓄所副主任并主持该所工作,住睢县河集乡朱洼村,因涉嫌贪污于2007年2月18日被广西省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抓获,2007年2月26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任命为睢县农业银行南关储蓄所副主任并主持该所工作以后,先后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吸收存款不入帐和收贷不入帐的手段侵吞公款25.1万元,采取编造假名贷款的手段侵吞公款36.79万元,同时采取以自己名义贷款的手段将本单位公款60.6万元挪为个人使用,采取冒用他人之名贷款的手段将本单位公款22万元挪为个人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款61.89万元,挪用公款82.6万元,数额均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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