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余县一公安分局局长因受贿被判刑3年
时间:2007-03-09 08:52 来源: 点击:次
黄瑞青在担任大余县公安局治安科长、南安公安分局局长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财物,经认定的受贿数额为3.1万元。其中,2001年大余县烟花爆竹经营部承包人谭某为了与黄瑞青搞好关系,将2000元现金塞进黄瑞青家的信报箱,然后通过电话告知;2004年初钨矿业主蔡某与他人发生斗殴,蔡某的亲戚胡某砍伤对方后被大余县公安局南安分局刑事拘留,时任分局局长的黄瑞青应他人请求,同意其取保候审,并驾车在大街上收下蔡某送来的现金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黄瑞青身为国家执法人员,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公开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另外,黄瑞青收受大余县冯某等人赠送的某钨矿“干股”28万元以及朱某等8人现金5万元等,共计70余万元。法院认为,其行为虽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但属于非法所得,决定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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