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共同海损制度的渊源和立法精神以及共同海损分摊的性质等方面,分析了碰撞船舶之间索赔时对共同海损的处理原则,探讨了货方在分摊共同海损后的追偿等问题,对法律实务中共同海损的处理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船舶碰撞,共同海损,分摊,追偿
一、案情与问题的提出
某船(简称“承运船”)在江苏某港装载部分货物后驶往我国北方某大港加载,而后欲驶往南美某国卸货。但该承运船在驶往加载港的途中与从韩国空载回国的某轮(简称“非承运船”)雾中在锚地发生碰撞,两船均受损并靠泊进行了修理。承运船因倒载所运货物等等而产生了大量共同海损费用,但没有要求货方分摊。承运船在海事法院起诉非承运船要求其按照碰撞责任比例赔偿其损失,非承运船也提起了反诉。但非承运船认为,承运船所列的索赔项目中一大部分属共同海损费用,其中应当由货方分摊的部分属于货方的损失,不属承运船的损失,理应剔除。承运船认为,其有权不向货方损失而要求非承运船赔偿。遂成僵局。
对于上述问题的处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和直接的规定,也缺乏直接的判例和论述。此外,货方在分摊共同海损之后的追偿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共同海损及其渊源和立法精神
共同海损是世界海商法律中最为古老和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其目的是鼓励船方在船货面临共同危险时积极采取措施使船货脱离危险,并基于公平原则要求各受益方分摊。我国《海商法》专列第十章(共同海损),确认了这一海商制度并作了相关的原则性规定。
依据我国《海商法》第193条的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此可见,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有以下几个:
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处于同一海上航程,面临共同的、真实存在的危险;
2.所采取的措施是为了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且是有意的、合理的;
3.所造成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是特殊的;
4.所采取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达到了全部或部分保全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目的。
在前述碰撞案件中,承运船在碰撞后为了完成航次而发生的倒载、修理、船员工资、燃油消耗等等费用已经构成了共同海损,依据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包括该承运船的货方在内的所有受益方进行分摊。
三、共同海损与船舶损害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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