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畅达船务马尾公司。
被告:烟台华联商厦对外经济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
被告:招远市黄金机械总厂(以下简称招远机械厂)。
1994年7月11日,原告所 属“铨宝湖”轮在龙口港装载被告华联公司的5019.2吨普硅525#水泥和被告招远机械厂的439.1吨选矿设备,共计5459.3吨货物。货物装载完毕后,“铨宝湖”轮大副沈金元开出货物装载图,记明装货后船舶平均吃水7.21米。7月18日0642时,该轮从龙口港启航,开往目的港三亚。航行途中,自7月20日起,“铨宝湖”轮主机多次出现故障,并多次停航检修。至8月3日1645时途经汕尾海域遮浪角附近时,主推进系统弹性联轴节橡胶挤出,联轴节失效,螺旋浆轴失去动力。航海日志记载当时西南风8—9级。2335时,原告向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请求救助。经救助,“铨宝湖”轮于8月5日被安全拖抵沙角锚地。8月7日,原告向广州港务监督递交了海事报告。8月10日,原告宣布共同海损,请有关货主立即与其联系处理理算和分摊事宜。
8月8日,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向广州海事法院递交了海事请求保全书,申请扣押原告所属“铨宝湖”轮,以取得100万元担保。广州海事法院于8月12日裁定准许,并于次日在沙角锚地扣押了“铨宝湖”轮。9月10日,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又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载华联公司水泥750吨和招远机械厂设备50吨,要求分别提供17万元、53万元的担保。广州海事法院裁定准许后,经通知两被告提供相应的担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龙口支公司就共同海损为华联公司提供了45万元的担保,为招远机械厂提供了38.36万元的担保;招远金丝厂就共同海损为招远机械厂提供了40万元的担保。在取得担保后,广州海事法院解除了对上述船、货的扣押。10月14日,“铨宝湖”轮靠广州黄埔新港卸货,水泥由华联公司就地处理;选矿设备由招远机械厂转运至三亚港,转运费为16万元。就海难救助报酬问题,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在申请扣船扣货后提起了诉讼,经广州海事法院判决,救助报酬总计为39.93万元,由本案原告畅达船务马尾公司承担18.93万元,被告华联公司承担9.78万元,被告招远机械厂承担11.22万元。
事故发生后,广州港务监督于8月31日给予海事鉴证。9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广州)就“铨宝湖”轮主推进系统损坏状况出具检验报告,验明:弹性联轴节橡胶挤出,弹性联轴节失效,螺旋浆轴失去动力。建议需进一步拆检以确定弹性联轴节内部损坏的状况、范围及原因,尽快修理以恢复适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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