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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实际承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锈损赔偿案
时间:2010-05-19 13:37 来源: 点击:

  「案情」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简称平保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

  被告:香港.友航轮船有限公司(简称友航公司)。住所地:香港干诺道西144-151号成基商业中心29楼。

  1994年4月中旬,托运人五矿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五矿公司)在中国南京港通过其代理江苏远洋公司,向友航公司经营的“郁金香”轮托运价格条件为CIF马来西亚槟城307美元的钢板1506.161吨(计263捆),303美元的钢卷1992.02吨(计172卷)。友航公司将该批钢材装载在“郁金香”轮二、三号航底部;随后又在钢材上配载了到马来西亚巴生港的磷矿粉14000袋计712.977吨,到马来西亚巴西古丹港的氯化铵66050袋计3309.101吨。同月20日、21日,友航公司在南京港的代理人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代理友航公司签发了抬头为友航公司,编号为A02-94-1、A02-94-2的二套已装船清洁提单。二套提单正面记载发货人五矿公司,收货人由发货人指示,通知方为荣达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公司),承运船舶“郁金香”轮,装货港中国南京港,卸货港为马来西亚槟城等。20日,五矿公司就上述货物向平保公司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一切险,平保公司签发货物运输保险单二份。保险单正面载明:被保险人为五矿公司,赔款赔付地马来西来槟城,运输工具“郁金香”轮,查勘代理人桑地兰斯检验代理公司,起运日期1994年4月21日,自南京运至槟城。承保条件适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仓至仓”条款。其中BJ940001077保险单项下载明:保险货物为263捆钢板,保险金额为CIF价加成10%,计504563.6美元。BJ940001078保单载明:保险货物为钢卷172卷,保险金额为CIF价加成10%,计667331.88美元。4月29日,“郁金香”轮受载完毕后起航,先后驶抵马来西亚的巴西古丹和巴生港,卸载氯化铵和磷矿粉。因在二港卸载中遭遇阴雨天气,造成间断停卸。二港卸货时间为30天。6月8日,该轮驶槟城卸平保公司承保的钢材,全部货物于6月10日1600时卸完。友航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源源船务有限公司在货物溢短理货报告中作了无短少无溢卸的记录。

  收货人荣达公司通过付款获得上述二套经完整空白背书的提单及所附保险单等单证。在凭提单向“郁金香”轮提取钢材时,发现由该轮承运的钢材严重被腐蚀。6月10日,收货人会同平保公司的查勘代理人及由该代理人委托的检验人马来西亚INSPEC-TORATE检验公司,在已卸钢材的堆放场地和“郁金香”轮上对钢材进行了初步查勘。当时,装载于“郁金香”轮三号舱的钢材已卸完,二号舱仍在进行卸载作业。经查勘发现,该批钢材遭到不同程度的腐蚀,钢材上残留有一块块白色晶体状和桔红色物质。查勘人员一行对受腐蚀的钢卷和钢板作了随机取样,并采集了一些所附的白色晶体和桔红色物质的样本送检。收货人随即向友航公司在马来西亚的代理源源船务有限公司代表和“郁金香”轮船长递交了一份书面索赔函,船长和船方代理拒收。6月17日,平保公司查勘代理人委托的检验人与收货人委托的检验人联合对该批受损钢材进行了检验。锈蚀面积在25~75%之间的钢卷172卷、钢板2123张,所余1410张钢板为完好钢材。6月29日,在荣达公司及其委托的检验人、内陆运输承运人、平保公司及其查勘代理人、INSPECTORATE检验公司、五矿公司代表和友航公司的船舶代理委托的船东互保协会检验人英之杰检验公司等代表的参加下,对受损钢材进行了定损。八方代表一致认为:172卷钢卷贬值22.5%;2123张钢板中,有1379张计589.064吨贬值50%,744张计318.249吨贬值100%。贬值100%的744张钢板,经用刊登广告公开竞买的方式处理,被KIMSANHVAT公司以每吨565马来西亚元的最高投标收购。在实际交付中,因残值钢材重量短少15.429吨,744张钢板实际收回货款按2.6:1的马来西亚元与美元的汇率计算,计65805.12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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