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就主合同中救助方的义务
时间:2010-05-19 14:04 来源: 点击:次
1.必须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如果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的过失导致被救助方的损失或者其他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救助人的赔偿责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也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保护。
2.必须以应有的谨慎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3.应当在必要时,合理地寻求其他救助人的援助。
4.必须接受被救助方提出的邀请其他救助人参加救助的合理要求。
- 上一篇:海难救助合同的变更
- 下一篇:船舶救助合同标准格式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推荐新闻
- · 无效果无救助报酬原则的例外
- · 国家主管机关的救助报酬准用
- · 海难救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 救助费用含义
- · 救助人特别补偿请求权介绍
- · 海南就主合同中救助方的义务
- · 海难救助合同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