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合同的变更
时间:2010-05-19 14:04 来源: 点击:次
救助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一方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可以判决或者裁定变更救助合同:
1.合同在不正当的或者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2.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过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的。
- 上一篇:救助合同的订立
- 下一篇:海南就主合同中救助方的义务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推荐新闻
- · 无效果无救助报酬原则的例外
- · 国家主管机关的救助报酬准用
- · 海难救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 救助费用含义
- · 救助人特别补偿请求权介绍
- · 海南就主合同中救助方的义务
- · 海难救助合同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