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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加付50%赔偿金
时间:2010-05-22 17:37 来源: 点击:

  时下,一些企业欠薪行为屡禁不止,但他们往往借法律界定不清为由不予解决,甚至放任侵权行为的进一步发生。当职工四处申诉得到有关部门过问支持之时,企业再次以上述借口提出寻求司法审判解决。于是,诸多是非明确但旷日持久的诉讼便由此产生,这种“头上的虱子”式的诉讼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从某种意义而言也是对普通劳动者的另一种欺辱。

  千百年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此简单的道理均要“依法办事”,这不是对法律的尊重而是对法律的亵渎。——编辑手记

  KK本案提要:2006年8月23日,四川省凉山州地区颇受关注的一起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出的行政诉讼案,历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终于落下帷幕。法院判决:维持劳动行政部门对欠薪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决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同时农民工获得了拖欠工资额50%的赔偿金。

  K 2006年8月23日,四川省凉山州地区一起颇受关注的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出的行政诉讼案,历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终于落下帷幕。法院判决维持了劳动行政部门对欠薪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处罚,同时农民工获得了拖欠工资额50%的赔偿金。

  五人打工三个月

  四川省凉山州雷波县与云南省永善县之间的金沙江溪洛渡是一个大峡谷,国家经过多年的勘探设计,一个大型水电站工程开始建设。为此,国内许多知名企业派员穿梭于两县之间与溪洛渡水电站建设指挥部洽谈项目,承揽各种工程。

  2004年4月,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在雷波县境内承揽溪洛渡水电站建设对外交通公路B标段工程,于是该公司成立了集团有限公司溪洛渡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溪洛渡项目部)并在工地附近租住民房作临时办公和住宿。

  2004年6月15日,溪洛渡项目部将承建的B标段中位于雷波县大河湾中桥、吊嘴子沟大桥的施工便道、场地平整及其附属工程分包给了本项目部工程第七队队长谭志悦,双方签订了《单项工程施工合同书》,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机械,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同时约定:项目部根据工程进度向谭志悦拨付工程款,谭志悦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岗位人员须持证上岗。谭队长签订合同后,迅速聘请技术人员,雇用农民工进行施工,并雇请南溪县刘志清为管理员、张小华为财务兼司机。

  2004年7月,雷波县王光荣带领四名农民工,在刘志清管段名下承包桥墩打钻工作。数月后,溪洛渡项目部经验收各项工程按合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符合建设单位要求。

  一张欠条引纠纷

  2004年10月15日,王光荣组织的桥墩打钻施工完工。经结算刘志清应付王光荣等五位农民工9000元工资,兼管财务工作的张小华当时没有现款便以自己的名誉立下欠条:“今欠小王(即王光荣)钻孔放坡现金玖仟元整,欠款人张小华。”王光荣得到欠条后便离开工地去别处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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