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 以通过行政复议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加深对相关问题的理解
以案说法 分析点评国家赔偿案件
案情简介
本案选自胡肖华等编著:《国家赔偿案件诉讼策略与实例点评》,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赔偿请求人:黄某 赔偿义务机关:G乡政府 复议机关:L县政府
黄某之妻弟武某系F县某镇聚合庄村村民。
1993年1月5日武某与吴某结婚,同年2月1日武某夫妇取得了生育证,后于同年11月4日生下一胎男婴。婴儿出生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武某夫妇携子到黄某家生活了约二十几天。
1993年12月11日(农历),L县G乡石岭管理区支部书记孔某等人,在没有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拉走黄某家牛、猪(含黄某之兄家两头)等财物。
后黄某去乡政府问及此事,乡政府称,有人举报黄某违反了计划生育。
1994年1月,G乡政府下属部门计生办以黄某抱养他人之子为由,对其作出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决定书。
同年1月29日,乡政府还给黄某出具了喂养费、变卖牛、猪价款共计2080元的两张收据。
同年3月6日,经群众评议,G乡魏冲村民委员会盖章认可,证明乡政府拉走黄某家一头猪重150斤。
因黄某认为自己并没有抱养行为,故多次要求乡政府公正处理,但乡政府不予解决。
黄某不服,遂于3月8日向L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
L县人民政府于1997年4月5日作出了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认为G乡政府认定黄某抱养,违反计划生育所作出的计生处罚决定书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属错案,并撤销了该处罚决定书,责成G乡政府赔偿已经变卖的黄某家牛、猪(含黄某之兄家两头)的相应价款。
后经L县价格事务所评估认定,1994年G乡政府拉走黄某家的牛总价值4800元,毛猪价格2.1元/斤。
黄某认为,L县G乡政府以其违反计划生育为由而拉走他家的牛、猪和其兄家的两头猪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造成损害,该行为已经被L县人民政府确认为违法,遂于1997年10月21日向G乡政府提出赔偿请求。
G乡政府逾期不予赔偿。黄某遂于1998年3月2日向L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问题梳理
进一步探讨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例,加深对行政赔偿处理程序及相关问题的理解。
法理分析
行政赔偿程序是赔偿请求人对行政侵权损害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请求赔偿,由有关国家机关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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