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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赔偿金"
时间:2010-05-22 17:37 来源: 点击:

  《最低工资规定》于3月1日起开始施行。某媒体以《用人单位违规可处欠薪的1至5倍罚款》为题对该规定进行了解读,并经多家网络转载并广泛传播,而该解读并不准确。为此,我觉得有必要对此问题予以澄清。

  该文称“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津贴等各项以后,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除了应限期补发欠薪之外,还可能被处以欠薪1至5倍的罚款。”该文提到的用人单位违规可处欠薪的1至5倍罚款,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这里规定的是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非“处以罚款”。要知道,“行政罚款”和“赔偿金”是两个涵义完全不同的概念。首先,行政罚款是劳动行政部对用人单位作出的一种处罚,该款应当是上交财政的。而赔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进行的一种违约赔偿,是支付给劳动者的。

  其次,行政罚款重在对违规的用人单位的经济制裁,而赔偿金则重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欠薪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体现的是对劳动者的利益的保护,体现的是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因此,那家媒体在解读时把“赔偿金”理解成了“行政罚款”是错误的。 (文/何向东 责编/崔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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