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京华时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判决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京华时报》社立即停止涉案的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在《京华时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致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万元;《京华时报》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千元。
2000年6月6日,嘉华苑科技公司与案外人李某签订《<中华图片库>图片拍摄合同书》,嘉华苑科技公司依约获得了《中华图片库》中所有图片的著作权。嗣后,《中华图片库》系列光盘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在《中华图片库——商务与金融33》光盘的索引中有包括cf2-007和cf2-047在内的若干图片。嘉华苑科技公司在其中的“版权声明”称其享有光盘中所有图片的著作权。2003年7月15日,北京大学出版社出具《关于<中华图片库>的说明》,表示《中华图片库》中所有图片著作权由嘉华苑科技公司享有。
2003年1月3日,一汽销售公司(甲方)与纵横时代广告公司(乙方)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指定地区的媒体上发布明仕汽车商务版的平面媒体广告;广告所用物料全权委托乙方办理,基础素材由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刊出广告前,版面需经甲方审核才能刊登;乙方负责审查广告内容及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修改;甲方委托乙方发布的广告出现法律问题,应由甲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甲方应及时提供广告资料,配合乙方做好媒体发布工作等内容。根据该合同附件记载,1月6日《京华时报》上发布广告,净价26860元。
嗣后,纵横时代广告公司依据该委托在2003年1月6日出版的《京华时报》上刊登了“明仕商务成功真朋友”汽车广告,该广告中使用了编号为cf2-047的图片。
此后,一汽销售公司又委托案外其他广告公司在《京华时报》上发布了3次广告,其中2003年1月23日的广告与上述广告相同,使用了编号为cf2-047的图片,同年2月20日、3月20日的广告 则使用了编号为cf2-007的图片。
后原告嘉华苑科技公司起诉到朝阳法院,要求一汽销售公司和《京华时报》社停止侵权,在《xx时报》上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一汽销售公司则认为涉案广告是由北京纵横时代广告有限公司(简称纵横时代广告公司)创意、制作并在部分媒体发布的,该公司应承担著作权侵权的全部责任。而且涉案广告一年前即已停止,嘉华苑科技公司索赔金额缺乏法律依据,明显偏高,因此不同意嘉华苑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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