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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侵权陷阱
时间:2010-05-21 11:15 来源: 点击:

  比较广告是经营者经常使用的促销和宣传方式。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比较广告具有增加市场透明度、方便消费者选择等优势,各国立法普遍有承认比较广告的趋势。

  但是,由于在广告中涉及到被比较的其他经营者,使得比较广告成了一把“双刃剑”,在运用时稍有不慎就落入比较广告的法规陷阱中,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违反相关法规的规定,最终导致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比比皆是的陷阱

  陷阱之一 不依据客观事实制作比较广告

  案例:原告裕兴公司诉小霸王公司侵权案裕兴公司与小霸王公司均是学习机的生产厂家,当时,国内同行业中仅有裕兴公司一家使用“磁盘式普及型电脑”这一名称土产学习机。

  1995年小霸王公司在其主办的内部报刊《小霸王人》上以专家点评的形式刊登了何某题为《要么买真正的电脑,要么买名牌的学习机》和李某题为《走出利用磁盘驱动器的误区》的两篇文章。

  上述文章称“磁盘式普及型电脑”无从换代;文字容量太小,图表功能远不如真正微机WPS软件功能强;纠错能力差,性能很不稳定,售后服务困难;麻烦一大堆。“要么买真正的电脑,要么买名牌学习机,千万别被那些花里胡哨不切实际的宣传迷惑,买既不是真正的电脑,又不是学习机的玩艺。”李某的文章认为,取名为“磁盘式普及型电脑”的产品,声称已进入微机行列,使许多消费者在不了解真实面目的情况下,走入误区。文章认为学习机上的软驱采用极其简单的电路和辅助部分,无论可靠性,还是工作稳定性,都和计算机有天壤之别。该文在最后指出“不要盲目追求低价格和一些华而不实的新鲜玩意。”小霸王公司将刊载有上述两篇文章的《小霸王人》报随产品销售向消费者发送。

  裕兴公司诉请法院判令小霸王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9万元。

  法院查证,当时在国内学习机同行业中仅有裕兴公司的产品使用“磁盘式普及型电脑”,这一名称。换句话说,小霸王公司所做的比较广告,也就是变相地做到了指名道姓。虽然,涉案的两篇文章不是直接以广告的形式表现的,但是“广告目的”却是显而易见的。两文中作者多处使用了“便宜货”、“以手抚额”、“大呼上当”、“花里胡哨”、“不切实际”、“玩意儿”等语言指向“磁盘式普及型电脑”。这些带有明确指向的文章,片面地强调了竞争对手产品的弱点,多处使用带有贬损、指责色彩的语言,贬低裕兴公司的产品,其行为客观上损害了竞争对手的信誉,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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