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电 据“安徽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安徽省政府批复《蚌埠市龙子湖区“2019•11•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同意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认定、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
2019年11月15日6时57分左右,蚌埠市龙子湖区准河路车站新村853栋发生火灾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452.2万元。
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位于蚌埠市火车站西侧车站新村853栋一层东侧第三间店铺蚌埠特色小吃店内钢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完毕未关闭钢瓶气阀,液化石油气发生泄漏,在达到爆炸极限后,遇明火发生爆炸并引燃室内可燃物,加之各店铺使用木质隔墙、塑料吊顶等非阻燃材料,导致火势快速蔓延扩大。
事故的间接原因为: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监管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地方政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履行住宿和餐饮业消防及燃气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调查报告提出,事故责任人王照水、王淼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对事故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2名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对事故相关政府、部门(单位)等11名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和实施组织处理。
具体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如下: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2人)
1.王照水,蚌埠特色小吃店租金实际支付者,负责该店铺日常经营。事故发生前一日闭店时,未关闭液化气钢瓶,液化气泄漏达到爆炸极限后遇明火发生爆炸,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王淼,蚌埠市龙子湖区小周快餐店负责人,蚌埠特色小吃店铺租赁合同签订者,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2人)
1.陆建国,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仇岗换气站负责人,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对下属换气站监督管理不到位,公司下属部分换气站(包括仇岗换气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向客户提供的液化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部分液化气钢瓶无钢印标志;未按要求对液化气用户建立用户档案,对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宣传指导不到位,未按要求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蚌埠市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2.肖宜敏,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公司经营实际负责人,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 管理混乱,对下属换气站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蚌埠市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三)龙子湖区治淮街道(2人)
1.刘娟,中共党员,龙子湖区治淮街道党工委委员(2016 年 10 月任命为区房管局副局长,因编制问题未在房管局履职,仍在街道办事处工作),参加治淮街道领导班子分工, 分管安全生产、应急等工作。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政策不到位。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消防、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对辖区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和住宿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署落实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 顾照春,中共党员,治淮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 办事处主任,负责治淮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协调公安等工作。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政策不到位。督促、指导有关部门针对餐饮、住宿场所开展消防、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建议给予诫勉。
(四)龙子湖区城市管理局(3人)
1.李伟,中共党员,龙子湖区城市管理局治淮中队中队长,负责治淮街道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对辖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不力,对燃气经营许可监管,督促、指导燃气经 营企业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和排除隐患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王英华,中共党员,龙子湖区城市管理局市政园林科负责人,负责市政(燃气监管)和园林工作。对辖区燃气经 营许可监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及使用领域安全监管检查 部署落实不到位,对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仇岗换气 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 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孙旋,中共党员,龙子湖区行政执法大队主任科员(挂任龙子湖区行政执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负责安全生产等工作,分管市场管理办公室。对辖区内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不力,督促指导分管部门落实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及使用领域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 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建议给予诫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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