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时有人因醉酒致死,共饮人什么样的情况下免责,什么样的情况下,即使不同桌仅仅同场也要担责?
8月27日,澎湃新闻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披露了2起因醉酒致死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例,向公众展示了共饮者在面对当事人醉酒后因不同处置方式,从而产生承担不同法律责任的情况。
案例一:尽到照顾义务,免责
大勇和好友阿卓夫妻相约家中聚餐,一向豪爽的大勇当晚多杯酒下肚后醉意渐浓。聚餐结束后,阿卓夫妇担心大勇酒后独自回家不安全,便用三轮车将大勇送回家中。
期间,大勇因醉酒试图从家中冲出而不慎仰面摔倒在地,为了确保大勇的安全,阿卓夫妇叫上邻居共同将大勇搀扶到床上,在检查大勇没有明显外伤,也无异常后才安心回家。
不料,次日早晨,大勇被发现生命体征微弱,在送至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死因为脑部重创致死。
事后,大勇的弟弟认为阿卓夫妇是导致大勇死亡的直接责任人,遂将二人告上了法院,要求为大勇的死亡承担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9736元。
在案件审理中,阿卓夫妇坚持认为无责,但表示愿基于人道主义对死者作适当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阿卓夫妇在大勇酒后并未对其放任不管,也尽到了照顾义务,与大勇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判决阿卓夫妇无需承担责任。但基于阿卓夫妇自愿给予经济补偿,故酌定二人补偿20000元。
绍兴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未尽义务,同场不同桌也担责
另一个判例中,同桌的、不同桌但在场的27人都被法院认定需承担法律责任。
2018年2月20日晚,张某根驾车前往某农庄参加一年一度的初中同学聚会,因气氛热闹,张某根多喝了些白酒。当日20时许,张某根独自驾车回家,21时14分许,张某根在路中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张某根系醉酒后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张某根的家属事发后起诉当日参与同学会聚餐的沈某等27人,认为聚会的共同组织、参与者,均未尽到共同饮酒人负有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和相应的照顾、保护等特定义务,应当对张某根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但张某根的初中同学辩称:“吃饭的时候并未劝酒,期间只张一人喝了白酒,开席之前大家都互相提醒开车不能喝酒,事后大家也纷纷送上人情关怀金,这个赔偿责任,我们不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亲朋好友之间聚餐饮酒本是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同时各共同饮酒、聚餐者应对其他同饮者负有善意提醒、劝诫、照顾和帮助等安全注意义务,而同桌聚餐者的义务更应高于其他共同聚餐者。本案中,张某根与沈某等共28人聚餐,其中六人与张某根同桌,在张某根已达严重醉酒程度时,聚餐者放任其独自离开,于情于理对意外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张某根的死亡原因及共同聚餐者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沈某等六名同桌聚餐者每人承担5250元的赔偿责任,其余二十一名共同聚餐者每人承担3150元的赔偿责任。
对于相关案例,绍兴中院法官表示,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在共同饮酒引发醉酒死亡案件中的“注意义务”主要存在两个阶段:
共饮时:宴请组织者负有提醒在场人适量喝酒的义务,其他共饮者亦不能强行劝酒、罚酒,还应当特别注意观察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状况。
共饮后:共饮人负有对过量饮酒者的救助义务,如劝阻酒驾、联系家属、送医就诊、安全护送等,若共饮人在饮酒时有强劝、逼迫、许诺等不当行为的,将负有更严苛的救助义务。若饮酒人系自身原因醉酒的,共饮人仅在具有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
在审理中,法院对于已尽注意义务的共饮人,一般不判定承担赔偿责任;若经查明共饮人存在一定过失,未尽注意义务的,也将酌情判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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