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州工作生活的林女士,5年前在老家买了一栋豪华别墅,后来一直没回去住过。去年,林女士突然在一部热门电视剧上看到自家别墅成了剧中女主角的家。剧中人在别墅里吃饭睡觉摔摔打打。随后,林女士将别墅物业、电视剧出品方、播放平台等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道歉、影视剧下架。没想到,在第一次庭审中,林女士又一次震惊了,在她家别墅拍摄的电视剧还不止一部(7月21日澎湃新闻)。
在有些人看来,剧组能够在自己家拍摄影视剧,对自己也是绝佳的宣传,高兴还来不及,一般不会兴师动众地曝光维权或者提起诉讼。但是,即便利用自己的别墅拍摄影视剧是好事,也不能模糊了权利边界。私自占有、使用他人的房屋,就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
无论是物权法还是即将施行的民法典,房屋所有人都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且这是绝对性的、排他的权利,即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都负有不得侵犯该权利的绝对义务。所以,即便是闲置的别墅,即便权利人根本没有使用该别墅,他人也不得擅自闯入该别墅,更不得擅自占有、使用该别墅内的任何设施,否则便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支付租赁费、水电费、物品损坏的修复费、赔偿金等。
“偷用”闲置别墅拍影视剧,剧组和物业都面临着侵权指控。但说到具体责任,还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具体到此事件中,从报道可知,剧组并非是“擅闯”别墅。因为业主购买的是样板房,将钥匙交给了物业。而剧组了解的情况是,该别墅属于开发商的样板房,且剧组为使用该样板房已经向物业缴纳了6万元场地费。按照这种说法,该剧组应该属于“善意第三人”,即便其应承担支付租赁费等责任,也不必“下架、停播”。
此事件的关键是,物业和开发商可能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甚至涉嫌监守自盗。根据报道,一边是业主缴纳了物业费,而另一边则是剧组向物业缴纳了场地使用费。那么,极有可能是物业管理部门利用业主长时间不居住、使用别墅的机会,将别墅出租给他人使用。
如果此事属实,物业的行为严重悖逆了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其收取费用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甚至属于欺骗不知情的人侵入业主住宅,涉嫌构成治安违法。或者说,其在剧组不知情的情况下,虚构已经销售的别墅系样板房的事实,将该别墅租赁给剧组使用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
无论别墅闲置到何时,也是业主的合法财产,谁也不能擅自“废物利用”。对此,做错事情的责任人理当主动站出来承认错误,积极赔偿损失,争取获得业主谅解。而有关部门有必要调查涉案人员是否构成治安违法,让无视业主财产权和安全感的行为付出代价。
- 上一篇: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尤需织密司法防护网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