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6月1日电(王华 黄舜尧)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5月31日审议通过《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其中,将保安员、辅警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也纳入见义勇为奖励范畴;见义勇为奖励标准为1万元到100万元。
《办法》将见义勇为行为主要定义为两种类型:一是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二是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另外,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当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办法》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办法》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见义勇为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市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牺牲的,颁发100万元抚恤奖金;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巨大的,酌情增加抚恤慰问奖金。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伤残等级,颁发40万元至100万元抚恤奖金;构成重伤的,据伤情颁发20万元至40万元抚恤奖金;轻伤者,据伤情颁发20万元以下抚恤奖金。对未达到轻伤以上(含轻伤)标准,但见义勇为事迹突出,且社会影响较大的,视情况颁发1万元至10万元抚恤奖金。
《办法》还明确,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从区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逐月发给其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均标准的基本生活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优先推荐就业,符合低保、专项救助、临时救助、住房保障等条件的,则予以优先考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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