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买家李某给出差评导致自己店铺商誉受损、销量下降,淘宝卖家某商贸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昨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该商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被告无事实依据发差评构成侵权
原告某商贸公司诉称,被告李某在其淘宝店铺购买了儿童秋梨膏,收货后,李某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与公司客服沟通时发生冲突,言辞激烈并带有侮辱性词汇。
原告在此过程中通过阿里旺旺与被告进行协商沟通,并反复阐释其所经营的商品均为正品,但李某继续在差评中追加照片、视频等,公开评论原告销售假货。
原告认为被告通过互联网评价展示页面,公开诋毁并侮辱原告的商业信誉,误导其他不特定网页浏览者,造成原告商业信誉严重受损,影响原告营业额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原告起诉要求李某删除相关评价、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9800元。
被告:涉案产品引人误解 差评不属侵权
被告李某辩称,其在原告店铺购买了儿童秋梨膏一盒,收货后发现该产品与其之前购买产品相比,颜色较浅、浓稠度较稀。李某仔细核对后发现,其于2018年12月5日购买产品的生产日期竟是2019年10月22日。李某认为,在其与原告沟通过程中,客服人员敷衍解释,片面强调自身产品属于正品,要求被告做产品鉴定,并拒绝退货、退款申请。
在长时间沟通无果后,李某在评论中给予差评,并上传和客服的聊天记录以及产品对比照片。被告李某认为,原告在未尽到商家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反复要求消费者提供检验报告和相关证据以证明其销售假货,这无异于推脱和欺凌。李某表示,其买家信誉度良好,给出差评基于该产品事关幼儿食品安全、客服初期态度消极、提出差评后客服处理方式生硬等原因,无主观恶意,并非侵犯名誉权。被告同意删除评论及相关附件,不同意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相关差评未损害原告名誉权
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审理后查明,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表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是产品包装盒的生产日期极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解。在此种情况下,原告并未积极给被告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而是先解释该日期是保质期,之后又始终强调让被告去鉴定产品质量,还拒绝被告退货、退款的要求。
法院通过上述情形综合判定,被告给出差评并非故意贬损卖家名誉,不存在主观过错,对原告不构成诽谤、诋毁。被告在与客服沟通过程中使用的言辞确有不当,加剧了双方矛盾的升级,此做法不可取。被告和客服的聊天内容并不直接侵犯法人名誉权,在对商品评论过程中也未直接使用侮辱性言论,但是被告将聊天内容中的过激言论放置在评论中公之于众,存在侵权风险。鉴于目前该评论处于屏蔽状态无法显示,被告也同意删除全部内容,故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表示,目前,网购已成为一种主流消费方式。淘宝评论机制是淘宝网建立的一种信用机制,是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行使评论、批评权利的平台。在厘清消费者正确表达诉求与侵犯法人名誉权边界的过程中,应充分考量特定场景下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违法程度,以及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公认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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