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鸟类啄食地里的西瓜,瓜农在西瓜地里架设了5副丝网捕鸟,被附近群众举报,民警现场查获13只死去的野生鸟类。长江日报记者近日获悉,该男子因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3个月。
2013年12月31日,湖北省林业厅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决定在湖北省全省境内对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禁猎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7年5月间,被告人徐某为防止鸟类啄食其瓜田的西瓜,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许可及未办理《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某村湾西瓜地架设5副丝网。
2017年7月12日,武汉市森林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接到该区人民政府区长专线督办单后,赶到现场调查发现,在其瓜田的5根小竹竿上查获6只死去的野生动物鸟类,从丝网上查获7只死去的野生动物鸟类。经鉴定,其中12只鸟类为鸟纲、雀形目,学名乌鸫,属于湖北省省级保护野生动物;1只鸟类为鸟纲、鹃形目,学名大杜鹃,属于湖北省省级保护野生动物。
次日,警方从该村将徐某带至该局接受调查,徐某对设网捕鸟的事实供认不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及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认定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3个月。
徐某不服,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近日,武汉中院做出了判决。武汉中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徐某提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狩猎罪的上诉理由,与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相悖,法院不予采纳,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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