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法牟利,没有任何行政许可,就四处购买原料和生产设备,组织工人将工业盐与食用盐掺兑混合,分装成每袋400克的精制盐。结果,尚未进入市场销售,就被相关部门现场查获。8月11日,记者从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男子张某犯非法生产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一起参与生产假盐的张某父亲张某某,同时也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现年43岁的张某,在淮安某乡镇开办一家化工企业,长年从事融雪剂、工业盐、元明粉等产品的生产经营。2017年,国家实施盐业专卖制度改革,放开食盐市场后,精明的张某看到了背后的商机,想着如果自己生产食用盐进行销售,利润一定非常可观。
2017年11月,张某在未取得盐业主管机构许可的情况下,分别从山东及淮安本地分别购进精制盐和工业盐,又从网上订购了两台食盐自动灌装机、缝包机等生产设备,联系他人印制假冒的“鲁晶”牌食用盐及“百仙”牌食用盐的包装袋、编织袋,准备用工业盐掺兑精制盐,准备开始生产每袋400克、用来食用的小包装精制盐。
随后,张某安排其父亲、年逾70的张某某,组织以前跟随张某从事融雪剂生产的工人,在位于某乡镇的一个化工厂内,按照1:1的比例,将工业盐和精制盐混合掺兑,包装生产小包装的食用盐。
2018年1月,就在张某某现场组织工人掺兑、灌装过程中,被盐务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清点,现场查获50公斤每袋的大包装精制盐35.75吨、50公斤每袋的大包装工业盐29.75吨,已经灌装但尚未销售的假冒的小包装“鲁晶”牌食盐10.66吨、假冒的“百仙”牌食盐4.6吨,总计已超过80余吨。现场还查获用于灌装的机器2台、手持缝包机1台、称重地秤1台和各种包装袋若干。经两次庭审,2019年8月4日,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张某父子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检察官介绍,工业盐和食用盐外观极为相近,老百姓凭肉眼很难加以区分。但二者却有很大差别,工业盐多作为化工原料,含有大量对身体有害的成分。如果作为食用盐加以食用,轻者会引起肠道不适、腹痛腹泻;重者则会出现四肢麻木甚至会引发中毒、危及生命,尤其是对孕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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