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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模卷入债务纠纷案上诉23年
时间:2019-06-08 13:15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蔡立刚2018年底获评湖北省劳模,他说,自己一半的时间在工作,另一半时间为了自己的案子。

  蔡立刚陷入一起垫资债务纠纷案,这起金额几十万元的案件从1996年开始,经历了多次发回重审、再审。蔡立刚屡屡败诉又屡屡上诉。

  此案争议焦点是一笔60.64万元的借款是否存在。2016年12月19日湖北省高院信访工作处向法院领导的一份汇报材料(以下简称:《汇报材料》)称,此案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问题”,合议庭对本案决定再审,但最终以蔡立刚超过法定再审申请期限,2014年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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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3日,负责这份汇报材料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蔡立刚是以“不光彩”的方式得到这份材料的,此案的其他情况不便介绍。

  蔡立刚说,儿子经常劝他“爸爸你用这个精力早就赚了不止这么点钱了”,蔡立刚说,他不是为了钱,是为了个“理”字。

  接手酒店引起经济纠纷

  蔡立刚的办公室位于武汉光谷生物城,他曾是同济医科大教师,后创办了一家生物技术公司,目前是这家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2018年12月,湖北省总工会授予蔡立刚湖北五一劳动奖章。

  蔡立刚说,他基本上是早上工作,下午研究自己的案子。他的办公室里,堆放着大量的案卷材料。

  案件源于1994年的一次酒店转让时蔡立刚和鲁某垫资债务纠纷一案,涉案纠纷金额仅几十万元。

  武汉中院于1996年2月14日立案。鲁某起诉称,其担任武汉汉阳阳光大酒店(以下简称:阳光大酒店)经理期间,曾向石油公司借款60.64万元,向张某借款50万元,合计110.64万元全部投入酒店的开业阶段。蔡立刚接手经营、签订协议后,偿付71万元,尚欠39.64万元,利息11.3386万元以及协议上认可的10万元未付。

  武汉中院一审认定,鲁某以个人名义向湖北省石油总公司借款60.64万元,向张某借款50万元。1995年6月,阳光大酒店进入试营业阶段,鲁某被免去经理职务,由蔡立刚接手承包该酒店并变更登记为酒店法定代表人。此间,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对鲁某在经营期间的账务予以清理。后阳光大酒店分三次偿还68万元,蔡立刚偿还3万元,两被告实际已偿还71万元。

  武汉中院于1996年作出判决,阳光大酒店偿付鲁某39.64万元及利息10.8986万元;阳光大酒店补偿鲁某为筹措垫资款而实际支出的5万元。

  蔡立刚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院1997年3月将案件发回重审,武汉中院重审后于1998年作出判决,蔡立刚偿还鲁某垫资本金237625.57元,赔偿经济损失209137元。

  蔡立刚不服又提出上诉,湖北省高院于1998年8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蔡立刚仍然不服,提出申诉。湖北省高院2000年1月27日对本案裁定再审后,将案件发回武汉中院重审。武汉中院重审后于2001年元月作出民事判决,蔡立刚不服又向湖北省高院提出上诉,湖北省高院于2002年6月10日作出(2002)鄂民监一再终第16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蔡立刚仍然不服,继续申诉。

  110余万元借款存疑

  1998年12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曾给湖北省高院发文监督此案,称同济医科大教师蔡立刚到人大上访,办公厅调阅了此案卷宗,提出了几点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供湖北省高院参考。

  《意见》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鲁某在担任阳光大酒店总经理期间是否从昆明张某借款50万元和从省石油公司借款60.64万元,并将这两笔钱用于酒店的装修、购物。通过阅卷发现,50万元借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鲁某提交给法院的银行凭证是中国人民银行电划贷方补充报单第三联复印件,承办法官未同原件核对,且无银行章,该款在进入阳光大酒店账户4天后全部转入鲁某的私人账户,是否用于阳光大酒店的装修、购物等无购物发票、付款收据等相关证据支持。

  鲁某称从省石油公司借款60.64万元,通过武汉市某加油站汇入一家广告公司,但省石油公司证实“从未借给鲁某60余万元”。广告公司虽出具证明称60.64万元全部用于阳光大酒店,但无相关凭证。因此,本案争议的110.64万元借款来去不明,法院没有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核,也没有对酒店的全部账户进行有效审核,便认定鲁某110.64万元垫资款存在,显然不当。

  《意见》还指出,武汉市中院承办人员在调查省石油公司有关人员时,调查笔录证实鲁某没有向该公司借款60.64万元等重要情况,但承办人员既未再开庭对这些证言进行质证,也未向合议庭汇报。

  《意见》中提及的调查笔录显示,省石油公司相关人员表示,是在鲁某的授意下写的借款60.64万元的证明。

  《汇报材料》亦证实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998年12月曾以书面形式提出相关意见请湖北省高院在再审中参考。除此外,鲁某也向湖北省政法委反映本案,省政法委2001年致函湖北省高院。

  湖北省政法委的函件指出,现将鲁某反映其诉蔡立刚垫资款纠纷一案审理中有关问题的申诉转交你们,此案从1995年诉至武汉中院,已有五年时间,请你院抓紧认真审查,依法公正判处。处理结果请及时报省政法委执法监督处。

  长达十年案件未执行

  上述《汇报材料》形成于2016年12月19日,由院长专案接访后,信访工作处处长指派两人接待,并形成报告。

  《汇报材料》称,湖北省高院2002年作出终审判决后,蔡立刚向湖北省高院写有申诉状。但原审法院未强制执行,蔡立刚长达十年时间未理睬此事。2015年法院强制执行,蔡立刚开始向相关部门催促申诉事宜。

  中国裁判文书网武汉市中院2016年7月27日《蔡立刚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显示,2013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鲁某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年6月4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蔡立刚与其妻名下位于洪山区房产一套。同日,本院查封蔡立刚位于江汉区房屋一套,并将上述房产续行查封至今。2016年5月3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蔡立刚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16年6月16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蔡立刚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关东支行存款100万元,实际冻结582807.88元。

  蔡立刚认为,法院查封两套房产,总价已达500万元,远超执行标的总额。

  汇报材料:驳回再审申请欠妥

  《汇报材料》显示,在本次复查中发现几处瑕疵,其中,原初审一审鲁某起诉主体有蔡立刚、阳光大酒店两被告,而在湖北省高院再审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查明阳光大酒店被注销,当庭也告知双方当事人,但判决文书中对此诉讼主体的变化未作表述,造成生效判决文书有两个诉讼主体,存在严重瑕疵。

  对此合议庭多数人认为,该案生效判决距今已有十多年,其间发回重审、再审多次;当时上诉人对此也未提出上诉,申诉人对此也未提出申诉。故不需因瑕疵而启动再审;少数人认为可考虑再次启动再审。

  《汇报材料》中“立案二庭审查意见”一项介绍,立案二庭审查后合议庭一致认为,原生效判决存在如下问题,存在“当事人主体地位问题”、“事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启动院长发现程序,决定再审。

  “事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就提出关于两笔垫付款的问题,其中一笔是鲁某陈述向湖北省是有公司借款60.64万元,经查阅卷宗,武汉中院通过对省石油公司业务处副处长芦某调查,石油公司没有向鲁某借款的事实发生。

  长达18页的《汇报材料》在最后写道,综上合议庭认为,原审判决在当事人的主体及事实认定方面均存在问题,直接影响实体处理结果,应依据规定对本案决定再审。但合议庭考虑到该院于2002年6月10日作出(2002)鄂民监一再终第16号民事判决,故以蔡立刚超过法定再审申请期限,以(2014)鄂民再申字第00038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最后信访工作处附上接访审查意见,该处认为蔡立刚在(2002)鄂民监一再终第16号民事判决下达后,于2002年7月16日就向该院递交了申诉材料,并且有电子档印证,说明其申请再审未超过法定期限。同时蔡立刚在(2002)鄂民监一再终第16号民事判决后,持续不断上访,由赔偿办、立案二庭的审查结论均认为本案一些焦点问题存疑,但最终以本案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为由,驳回蔡立刚的再审申请,该处认为欠妥,建议立案二庭再行审查。

  5月6日,湖北省高院宣传处相关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上述汇报材料中的信访工作处处长已经退休,因明令禁止领导干部影响插手干预案件,所以无法就此案向相关部门了解。

  6月3日,负责这份汇报材料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蔡立刚是以“不光彩”的方式得到这份材料的,此案的其他情况不便介绍。

  蔡立刚说,信访工作处的《汇报材料》交给院领导后,并无下文。他坚持了23年,找过法院、检察院、巡视组,几乎穷尽了一切救济手段。蔡立刚说,他会一直坚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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