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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校园暴力 就得让惩戒权回归学校
时间:2019-03-08 23:00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民进中央向今年全国政协会议提交的《关于有效治理校园欺凌问题的提案》认为,中小学校面对欺凌事件,往往处于政府部门与家长之间的“夹心”位置,同时承受两方面压力,由于缺乏教育惩戒权,缺少法律顾问和专职心理教师,学校欺凌治理权能有限。建议赋予中小学校适当惩戒权,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对任何校园欺凌事件必须予以解决,不能搁置或推脱。

  近年来,校园暴力、霸凌等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的伤害事件时有发生,甚至有些事件异常血腥,令人发指。很多校园暴力的施暴者未满16周岁,甚至未满14周岁,无需为施暴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偶尔的犯错还好,对于具有明显恶意的“熊孩子”,未成年身份就成了其不断违规、肆意妄为、欺凌他人、为非作歹的“护身符”。而当前背景下,由于没有法律的授权,加之害怕承担舆论压力和家长苛责,学校不敢对施暴者加以惩戒,甚至连批评教育都不敢理直气壮。


这基本上让犯错者感受不到规则的重要和对他人权利的尊重,甚至会以犯错为荣,愈加横行霸道,直到成年之后因犯罪被送往监狱。要知道,学生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社会、家庭、学校这三个教育场景,但很多家长对子女过度娇惯,社会给予其的“教育”要么就是没有“教育”,要么就是沉重代价,如果再不让学生在学校感受到犯错的代价,结果可想而知。

  特别是,社会和家长对学校寄予厚望,希望其输出品学兼优的人才,并将其作为预防校园暴力的“第一道防线”。在发生校园暴力时,大肆鞭挞学校管理不到位、育人无方,要求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和民事赔偿。但另一方面,却不从法律和道义上赋予学校惩戒权,让老师只能苦口婆心地说服学生。我们要求学校承担教书育人、预防暴力的责任,却没有赋予他们强有力的管理教育学生的权力。以至于学校无权有效管理教育学生,却需要对学生的出格行为担责,权责十分不对等。

  惩戒也是教育方式,教育不是保姆式服务,而是包含着惩戒在内的教导、疏导、惩戒。如果像“鸵鸟”那样漠视惩戒教育,既是对施暴学生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受害者的不负责任,是没有担当的表现。世界各国长期教育经验认为,对于年龄小、认知差的孩子,要通过即时性的痛苦,才能让其马上意识到自己犯错。2016年11月1日,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也提出要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要“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

  有必要加快探索和研讨,以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制度赋予学校适当惩戒权,或者采取先行试点。对惩戒方式、程序、程度作出界定。如明确训诫、隔离、剥夺某种特权、留校、短期或长期停学及适当体罚,严格禁止不当体罚,并可辅之以心理辅导。这样才能让学校有必要的约束与惩戒手段维护教学秩序,不再对施暴者软绵绵,不再让严管厚爱流于形式。进而以强有力的手段促使未成年人从小养成底线意识、规则意识,不至于在暴力的泥淖中越陷越深,最终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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