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一男子谎称自己和市公交公司某董事有很铁的关系,以能介绍工作为名诈骗多人钱财计87.46万元。近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诈骗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
李某系宿州砀山县人,2015年间,李某通过网上认识被害人魏某并发展为恋爱关系,后李某谎称认识宿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汽运集团)领导,能够安排魏某到宿州汽运集团工作,后李某以安排魏某、魏某父亲工作需要送礼、买汽运集团内部房需要交首付款、发生交通事故急需用钱、买房办证、办理文凭等事由,多次骗取魏某财物。至案发,共骗取魏某人民币40.36万元后挥霍。在此期间,李某为了获取魏某信任,以宿州汽运集团名义为魏某发放5个月工资福利及一套工作服,共计约1万元。在此期间李某又对魏某的小姨韩某、魏某父亲的朋友蔡某以及韦某、袁某承诺可以为其子女安排至宿州宿州汽运集团工作,至案发李某共骗取韩某13万元、韦某12.7万元,蔡某9万元,袁某14万多元。2018年4月23日,魏某报案称被李某诈骗,遂案发。2018年6月20日22时许,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朱仙庄派出所民警在宿州市砀山县索菲特酒店将李某抓获归案。一审埇桥区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所有被害人钱款。李某不服上诉至宿州中院。
宿州中院经查认为:上诉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被害人魏某、韩某、韦某、袁某、蔡某等人钱款共计87.4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陈成 通讯员 祁磊 王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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