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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假盐 被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00余万元
时间:2019-01-02 16:31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近日,云南省鲁甸县检察院收到法院关于胡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支持了鲁甸县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请求,判令胡某等3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19.594万元,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法院还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胡某等17人全部作出有罪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并分处500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罚金。

  经查明,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胡某等人在明知工业盐不能食用的情况下,采用碘酸钾兑水添加后假冒食用盐,并以每吨2000元以上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经认定,胡某等人生产的假盐达1193.43吨,销售金额238.68万元,除了被公安机关追回并扣押的95.46吨外,仍有1097.97吨假冒食盐销往昆明市、昭通市昭阳区、鲁甸县境内,销售数量巨大,涉及面广。

  2018年11月,鲁甸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胡某等17人提起公诉,对胡某、郭某、段某3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院指控:胡某等人用工业盐翻包为假食用盐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胡某等人制假售假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鲁甸县检察院在媒体上刊登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无组织就胡某等人的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因此,该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有关联性,能够印证检察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被告人胡某、郭某、段某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其公益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此次庭审邀请昭通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以及群众代表到庭旁听或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进行观看,取得较好法治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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