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病情不稳定的情况下,马某被医院转至另一家诊疗和监护条件低一级的医院治疗,三周后因多系统功能衰竭死亡。认为两家医院均存在过错导致其子死亡,马某父母将二者一同推上被告席,索赔100万余元。一审法院综合司法鉴定意见,认定两家医院分别承担20%和40%的责任,共赔偿60万余元。不服判决结果,原告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患者转院后死亡家属告两家医院
2013年1月15日,22岁的马某因发热9天、双下肢无力6天、意识障碍和头部抖动等症状在宣武医院进行相应治疗,当月30日转诊至右安门医院。同年2月21日,马某因多系统功能衰竭死亡。
马某父母认为,宣武医院没有认真考虑儿子的病症,在病情危重情况下不负责任地拒收儿子入院治疗,使其病情逐步恶化。而右安门医院收治后,没有对症治疗,致使儿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为此,二人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家医院赔偿医疗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万余元。
庭审中,宣武医院辩称,其诊疗过程中未违反诊疗护理常规,诊断正确、治疗得当,不存在过错。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右安门医院也否认其诊疗过程存在过错,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据悉,此案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审法院曾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宣武医院在患者病情并非稳定状态情况下,将患者转入诊疗和监护条件相比低一级医院,未尽到注意义务,与患者预后有一定因果关系,建议承担轻微责任。右安门医院对患者治疗中存在使用中枢镇静药物不规范,抢救过程中呼吸支持较迟缓,对其病情进展及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承担次要责任。
二审维持原判两医院分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就其对鉴定意见的异议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现无证据证明鉴定存在程序违法等情形,结合案件相关事实,现亦无相反证据和理由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故予以采纳。
综合鉴定意见及案情,酌定宣武医院对原告相关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右安门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据此,一审判决宣武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余元,右安门医院赔偿原告共计40万余元。判决后,马某父母提出上诉,要求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因医疗行为涉及医学专业知识,系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性问题,应由专家对此进行评判,故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本案鉴定程序合法,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之处,对鉴定意见书的效力予以认定。上诉人虽然就一些专业性问题提出上诉,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足以反驳鉴定意见,不足以推翻鉴定意见对宣武医院、右安门医院诊疗过错及责任度的认定。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上一篇:成都东汉家族墓群发现“摇钱树”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