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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清运队长获刑 曾提百万现金自首
时间:2018-11-13 07:56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原北京石景山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下属事业单位渣土清运队队长郑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渣土清运费16.8万元,伙同渣土清运队司机李某骗取机械租赁费112万元,收受渣土倾倒企业老板殷某贿赂。近日,法院对三人进行了宣判。

  郑某原是石景山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下属事业单位渣土清运队队长。 2017年11月,石景山区委第三巡察组进驻环卫中心,巡察组确定将巡察延伸至问题比较多的渣土清运队,巡察组一天内连续与郑某进行4次谈话。谈话后的第二天上午,郑某主动到环卫中心上交100余万元现金赃款。石景山区纪委区监委将其留置并立案审查,后郑某被移送司法机关。

  近日,石景山检察院对郑某、李某、殷某三人贪污、受贿、行贿系列窝案出庭支持公诉。经查,2017年6月至9月,郑某将事先准备的199张渣土票提供给设备租赁公司,虚增工作量骗取渣土清运费,非法获得16.8万元;郑某伙同渣土清运队司机李某,采取虚增外租机械设备单价和台班数的手段,将机械租赁费支付给设备租赁公司、运输公司,再由上述公司将前款转入李某个人账户的方式,先后五次骗取机械租赁费,非法获得112万元,其中郑某获得91万元;此外,郑某帮助渣土倾倒企业老板殷某办理松林公园大坑倾倒渣土运输证件,收受殷某给予的贿赂共计14.4万元。

  法院认为,郑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又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鉴于郑某能够主动投案,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万元。李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贪污罪,鉴于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能够主动投案,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依法减轻处罚,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殷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已构成行贿罪,鉴于殷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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