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治资讯>法学动态>
女职工注意!这些地方明文规定痛经假、保胎假
时间:2018-11-08 19:04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客户端北京11月8日电(记者 张尼)日前,山东拟立法确定“月经假”的消息引发公众广泛关注。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等在内的众多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还有部分省份规定了“保胎假”。

点击进入下一页
资料图:重庆市民手举“关爱女性健康”等字样牌子,呼吁大家关爱女性。 周毅 摄

  这些省份都明确了“痛经假

  近期,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就《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月经入假”成为亮点。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痛经假”这一女性专属假期其实由来已久。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在地方层面,目前,包括北京、上海、河南、广东、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至少十余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根据各地规定,女性在“特殊时期”可享受的假期普遍在1到2天。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就加入了“痛经假”,《规定》提出,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

  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也提出,对经期女职工,规定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2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2天。

  在河南,今年11月1日施行的《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除了规定女性职工可享受“痛经假”,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

点击进入下一页
资料图: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妇儿门诊内,准妈妈在进行检查。 中新网记者 张尼 摄

  保胎、备孕也可享受这些待遇

  记者注意到,除了“痛经假”,在各地出台的规定中,不少地方对女职工“四期”保护进行了更细化规定。

  例如,江苏、河南等地出台的规定中就将“保胎假”列入其中。

  江苏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休息。休息期间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此外,对于备孕阶段的女职工,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已婚待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

  河南则明确,对于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

  除了上述两地,还有省份也提出了对备孕阶段女职工的保护。

  例如,陕西规定,对有两次以上流产史、现无子女且准备生育的女职工,不适合在原工作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提出申请后,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给女职工调整适当工作岗位。

点击进入下一页
资料图 中新社发 韦亮 摄

  多地明确请假需开证明 网友吁简化要求

  “痛经假”等进入地方规定,对很多职场女性来说都是好消息,但文件出台的同时,其可操作性也引发关注。

  记者注意到,北京、浙江、陕西、重庆等地的规定中都提到,女职工请“痛经假”需要经医疗机构证明。但现实生活中,为请1天假专门跑到医院开具证明,让很多女性职工感到难度较大。

  去年就曾有媒体报道,《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实施20天后,杭州多家医院都未曾有人开具过痛经病假单。

  在同样实施“痛经假”的陕西,也有报道称,有女性在医院申请此类病假条时遭遇多重障碍。病人或被要求在生理期来做各项妇科检查、或被告知“痛经假条只能在痛经当天开具”。

  针对这类现象,有网友就吐槽,等到痛经再去医院开证明,不如给经期的女性直接放假,还有网友担心,这看似好消息的“痛经假”,是否会成为女性就业以及职场竞争的“包袱”。

  今年3月,有针对此话题的网络调查显示,有54%的网友建议“每月带薪休息一天”。

  各地的“痛经假”能否避免成为“纸上福利”?如何不让保护女性权益的“福利”变成“包袱”?一系列疑问还有待观察。(完)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15035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