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约架”成了网络热词,朝阳公园南门还一度成了“约架胜地”。“吴法天”和女记者周燕、“立二拆四”和“王月楠”约架等一连串的网上争端,都以相约朝阳公园武力解决的方式,延续到了现实生活中。就在五一前夕,太极宗师秒败给格斗狂人的视频又火爆全网。一场酝酿数月的太极对阵搏击的比赛,在短短二十多秒之后有了一个了结。赢者仰天大笑而去,输者默默退出江湖。为替太极“正名”,陈家沟太极拳王占海及多名弟子向@MMA徐晓冬公开发出了“战书”,此外还有多个门派也相邀切磋。目前据悉徐晓冬也以发出“生死状”的形式接受了挑战。
对于普通人来说,“生死状”似乎只存在于武侠剧中。但从法律层面说,这种“约架”及双方互签“生死状”是否属于公民对个人权利的自由处分,不属于违法行为?是否可以因此构成民法上的免责事由,仍存在争议。
笔者以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九十八条的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同时《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也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约架”中双方约定生死由命,将个人生命权让渡给对方处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所以是无效的。
此外,从刑法角度讲,如果“约架”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例如双方虽有互殴行为但未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也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损害结果的,则没有触及刑法。但如果在“约架”过程中,一方导致另一方轻伤以上的损害结果,则可能会触犯我国刑法234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约架双方均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所以,“约架”也极有可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最后,和私人“约架”比起来,电视上的搏击类比赛如《昆仑决》等属于合法比赛。此类比赛并不是因为民间纠纷引起,是在制定的合理规则、范围内,双方没有任何争议的体育竞技,不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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