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主观恶意的轻微犯罪,或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可以和解从宽处理。
昨天,在郑州举办的2012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说,要积极实践刑事和解制度,并作为特别程序规定在法律里。
宽严相济
核准死刑必须有内部附函
今年是1982年宪法实施的30周年,本届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的主题就是“刑法与宪法之协调发展”。
宪法讲究“尊重与保障人权”。作为目前刑法改革的重点之一,“宽严相济”正是对该主旨的践行。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说,最高法院下发了45条宽严相济的意见,但对于重罪依法轻判、轻罪有从严情节时依法从重,非常难把握。“不少法官只强调依法办事,对化解矛盾的意义认识不足。”
对于刑法永恒不变的热议话题——死刑,张军说,今后死刑核准时,除了写清楚理由外,还要有一个内部附函,说明为什么不能核准死刑,而且必须要援引落实宽严相济的意见,“如果找不到政策,就是没有依据。”
“但不是一味的从宽,片面追求轻刑化,对严重危害的犯罪,还要高压严惩。”张军说,去年故意杀人罪、绑架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等的重刑率分别为85%、74.6%、43.65%,远高于各类犯罪15%的平均重刑率。
刑事和解
在法律范围内要积极实施
虽然已触犯刑法,但可能是轻微犯罪,或事后得到被害人谅解,今后可能不予起诉,或通过和解从宽处理。这就是目前的创新司法活动——刑事和解制度。
张军说,为了化解社会矛盾,要积极实践刑事和解制度,并作为特别程序规定在法律里适用好,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他举了一个典型案例:辽宁的一个父亲,为让孩子考上大学,买了一辆自行车,但还没送到孩子手里就丢了。因担心无法兑现承诺,他就偷了一辆,很快被抓。民警得知这一情况后,不但没有立案拘留,还凑钱给他买了一辆新自行车,最后只作出简单的行政处罚。“因为没有主观恶性,只是特定情况下偶尔犯了轻罪。”
张军称,对于加害人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院可以不起诉,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这会不会沦为变相的“花钱买刑”?张军说,司法机关应明确哪些可以进入和解,哪些不能;还要严格控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防止被告人进一步违犯法律,迫使被害人接受和解,造成进一步的侵权和司法不公。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增“刑事和解程序”,并做专章规定,预计今年12月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