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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余省市区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
时间:2010-05-19 09:27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目前刑事案件中约有80%的受害人或其家属得不到赔偿,救助可以帮被害人暂度难关,但要根本解决有赖于整个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
  【财新网】(记者 兰方 18日发自北京)2009年全国法院系统共向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4355万余元,1830余名被害人得到了救助;检察院系统救助了285人,共666余万元。

  2010年5月18日,在由“公平发展 公共治理(GED)”项目与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合作主办的“司法在促进社会公平发展中的作用”年度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沈亮介绍,目前中国已有近20个省市区专门就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其中宁夏自治区通过地方人大立法形式确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所谓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当刑事犯罪中的被害人不能从加害人及其他方面获得实际经济补偿且生活困难时,由政府给予资金救助的制度。

  依照中国法律,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到赔偿。但在当前破案率仅40%~50%的情况下,大量的被害人及家属无从索赔。已侦破的案件中,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大量存在。

  数据显示,自2001年以来,中国每年刑事犯罪立案均在400万件以上,刑事案件中约有80%的受害人或其家属得不到赔偿。

  针对此种情况,学界多年来一直呼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2004年,山东省淄博市中级法院率先试点,最高人民法院则在2007年正式将相关工作提上日程。2009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八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沈亮表示,目前刑事被害人救助方面的立法条件还不成熟,鉴于立法周期较长,故采取“先政策,后法律”两步走的思路,以政策文件的形式让各地先把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全面开展起来,并为立法积累实践经验。

  在一年多的实践中,资金成为各地试点中最大的困难。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介绍,有些地方要求在地方财政预算中专门留出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资金,但大多数地区无法保障救助资金的来源。不少地方在试行之初,通过机关干警捐款的形式筹集资金。宁夏则从民政部门、慈善机构接受的非特定用途慈善捐助及福彩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刑事被害人。

  此外,救助资金在分配过程中缺乏严谨的程序设计也是问题之一。陈瑞华将其形容作“救急不救穷”,有些真正困难的被害人反而难以获得救济。同时救助标准不一,基本标准在1万元到5万元之间,且为一次性补助,对于因刑事犯罪失去了劳动能力的被害人来说,只是杯水车薪。

  陈瑞华强调,目前的试点将被害人救助制度定位于救“急”。其本质更多的是一种源于公平原则的社会福利,而不是国家的过错责任。但如果仅仅在诉讼过程中给予被害人暂时性的救济,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想真正解决被害人的生活困境,需要从完善整个社会救助体系的角度进行反思。然而,这种方式显然并非检察院和法院所能够完成的任务,需要靠整个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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