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渠道化解机制应对“诉讼爆炸”
时间:2010-03-17 09:11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
今年,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有这样一组数据,“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3318件,审结11749件,同比分别上升26.2%和52.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37万余件,审执结1054万余件,结案标的额16707亿元,同比分别上升6.3%、7.2%和16.4%”。我们可以再看一下最高法院去年工作报告中的同类表述,“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0553件,审结7725件,同比分别上升29.53%和24.20%;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案件10711275件,审结、执结9839358件,同比分别上升10.91%和11.17%”。如果不嫌麻烦,我们还可以再往前翻,一个案件数量节节攀升的曲线就会呈现在我们面前。说是“诉讼爆炸”,一点都不夸张。
我们可以说,这是人民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提升的表现,但这种表述解决不了法院难堪重负的现实。这些案件中有多少是邻里之间的小纠纷,有多少是家庭间的小矛盾,又有多少人打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仅为了听到一句公道话。当然,人们对司法的这些要求都没有错,但也需要承认,在中国目前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大量小矛盾、小纠纷占用司法资源,会影响那些重要的疑难案件的审理工作,特别是对高级法院资源的过分挤占,会使一些具有政策性、指导性和方向性的案件研究和审理工作受影响。
要解决司法资源有限与人民对司法需求不断增长之间的矛盾,多渠道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就必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结合张军副院长后面的表述我们可以看到,他意在引导人们通过调解机制解决一些日常生活中的小矛盾、小纠纷。
事实上,近年来调解一直是司法机关努力建立和完善的一种非诉的社会矛盾化解手段。正如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所指出的,强化调解工作,把调解贯穿于法院工作的全过程。当然,调解绝不是法院一家的事,而应该是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组织、各行业、各社会团体,以及各单位、各部门的共同责任。现在很多地方都建立了司法、行政、人民调解三位一体的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这种机制意在通过政府与民间力量的结合,解决调解上述问题。毫无疑问,越是“诉讼爆炸”越需要社会各界承担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来,发挥多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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