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纪某就是这样一位 “撬锁师傅”。他从网上购买专业开锁工具,然后加价卖给小偷,卖工具时现场演示“包教包会”。检察机关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对纪某提起公诉。
今天下午,丰台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据承办此案的法官说,该案为丰台法院首例传授犯罪方法案。
小偷“钓鱼”“撬锁师傅”当场被抓
今年8月6日,丰台警方抓获了盗窃嫌疑人黄某,民警从黄某身上收缴了开锁枪等工具。
在审讯时,黄某表示这些工具都是从中年男子纪某手中购买的。8月7日,黄某拨通了纪某的电话,称自己还想购买一把液压钳和一把开锁枪,约定在大红门桥附近交易。
当日晚,民警埋伏在大红门桥附近。纪某出现后,在他与黄某交易时警方将其控制,并从他随身携带的包中搜出了开锁工具。
据纪某交代,他原本经营一家鞋店,但生意不好,2007年底无意中发现网上有卖开锁工具的。
纪某1999年曾因盗窃被劳教过1年,对盗窃的一些技能很熟悉,也会用一些开锁工具。
纪某表示,如果自己拿着工具去偷,风险太大,被抓后要坐牢,但是如果加价转手卖开锁工具,一定能赚钱。
“宣传”渠道 卖锁小广告专贴公厕内
纪某从网上购买开锁工具,然后找到一个小店印制了一些开锁的小广告。小广告上留有自己的QQ号和手机号。
这些小广告贴在哪儿呢?纪某最终决定将小广告贴在公厕里,既不显眼还能让人看见。
很快有人打来电话称要买开锁工具。为谨慎起见,纪某每次都要反复回打电话核实,而且将交易地点选在自己住地附近的十八里店北桥。因为他对这里地形熟悉,如果发现不对,逃跑比较方便。
纪某表示,他每次都早早地到达交易地点,在周围仔细观察,直到确认买主不是警察才现身。
传授“技艺”自带道具 现场演示开锁
纪某表示,卖工具时每次都要现场演示。他用随身携带的锁当道具,自己先开一遍,然后让买主现场“实习”,直到教会为止。
纪某说,如果是新手,他就建议买简单的工具,老手的话就推荐新型的开锁工具。“我所有的货都是从网上买的,卖掉一套再买一套。每次都是网店邮寄过来,货到付款,从来没有出过事,也没有人查过,我买东西时用的都是假名。”纪某表示。
工具利润 转手加价一倍多
据盗窃嫌疑人黄某交代,他一共从纪某手里买过4次开锁工具。
第一次是在今年2月,黄某在一个公厕内看到了卖锁的小广告后与纪某取得了联系。
当纪某知道黄某是新手后,就推荐黄某买一种简单实用、技术含量低的开锁工具。
在交易时,纪某拿挂锁和门锁现场演示后,黄某买了工具。黄某称,使用了几次后,打不开锁,于是再次打电话给纪某。
黄某说,他还从纪某处购买了液压钳、开锁枪。用这些购买来的工具,黄某盗窃了10次,仅现金就偷了近15万元。最少的一次偷现金2500元,最多的一次5万多元。
纪某交代,他从网上买来工具转手卖时,至少加价一倍。比如开锁枪,不到200元买的,转手卖给小偷黄某价格为500元。几十元买来的工具,卖给黄某就是100元。
对话被告人
使用假名网购开锁工具
FW:你知道买工具的人都是干什么的吗?
纪:知道,应该是小偷,买工具就是为了开锁偷东西。
FW:每次交易时你为什么都要给买主现场演示?
纪:干什么吆喝什么,你不教人家学会,怎么吸引回头客啊。
FW:你的货从哪买来的?怎么买?没有被查到过吗?
纪:我所有的货都是从网上购买的,都是卖掉一套再买一套。
我在买开锁工具时,从不用真名字。买的工具都是网店邮寄过来,货到付款。从来没有出过事,也没有人查过。
法律解读
什么是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
其中的犯罪方法,是指犯罪的经验与技能,包括手段、步骤、反侦查方法等。如果所传授的只是一般的违法方法,则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传授犯罪方法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口头传授的,也有书面传授的;既有公开传授的,也有秘密传授的;既有当面直接传授的,也有间接转达传授的。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据承办法官张亚林介绍,这个罪名很少遇到,在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别人实施犯罪,然后共同分成。
本案中,纪某卖的工具非常专业,通过看说明书很难看懂,他亲自教黄某,而黄某通过使用这些开锁工具去偷盗,因此纪某的行为符合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界定范围。文/记者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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