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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处长为企业核销不良贷款时受贿百万元
时间:2009-12-22 09:46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我市一家银行某处长在为企业核销1.8亿元不良贷款过程中,收受该企业送的上百万元好处费。事隔5年后,东窗事发,该处长昨天在北碚区法院受审。

  A

  核销1.8亿元贷款

  企业承诺送300万

  据检方举示的证据称,早在2000年7月到2004年底,刘某在某银行重庆市分行担任风险资产管理处处长,负责对本行在重庆的不良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比如不良贷款的核销等等。

  检方称,我市一家企业因贷款1.84亿余元无法归还,2001年底,该企业负责人彭某找到刘某,希望刘某在核销他们企业1.84亿元的贷款上帮点忙。刘某表示“可以”。几天后,彭某安排手下给刘某送去20万元现金。

  检方的证据还称,2002年上半年的一天,彭某与刘某相约在渝中区白宫夜总会吃饭。席间,彭某再次提出核销贷款的事,并且承诺事成后给刘某300万元好处(包括头次送的20万)。到2004年下半年,刘某先后5次收了140万元。收钱后,刘某还给彭某出主意,教他怎样通过法院的诉讼、执行来达到核销贷款的目的。大约在2004年七八月时,彭某所在企业的1.84亿余元贷款核销了。

  另外,检方还指控,北碚分行的行长在2004年找到刘某,希望他帮忙核销北碚一家企业1490万元的贷款。该行长为了感谢他,将贷款企业送的两个价值2万多元的花瓶分两次送给他。

  直到今年7月,行贿人交代了相关问题后,刘某收受贿赂的事情才浮出水面。

  B

  辩称虽然收了钱

  没有为人谋利益

  法庭上,刘某辩称,他并没有收140万元,实际只收了110万元,其中有一次收的只有10万元。

  刘某称,他收钱确实不应该,但他并没有给彭某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因为按照他们内部规定,核销一笔贷款需要7至9名领导在一起开会讨论,而且必须要三分之二以上的绝大多数举手表决后才能够核销,所以他一个人肯定是起不了决定性作用的。换句话说,核销那1.84亿余元不良贷款的相关环节都是符合程序的。

  刘某同时认为,核销只是银行对暂时收不回来的贷款的一种处理方式。不良资产核销后,银行并未丧失债权。当债务人扭亏为盈或者有了偿还能力后,银行仍然有权利要求偿还,所以并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

  对于收受两个花瓶的指控,刘某辩称,当年那个行长是请他吃过饭,但没有给他讲过核销的事情,而且他也不知道核销贷款的事。

  C

  收的钱财全“吐”了

  律师请求从轻处罚

  法庭上,刘某的辩护人、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代恒、周雪琴称,刘所在的银行是一家股份制企业。根据最高法院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除受相关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外,其他均非国家工作人员。刘某当年的处长职务是银行内部聘任的,不是指派、也不是委派,所以刘的身份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进行认定。

  朱代恒还称,在检察机关通知前往接受调查后,刘某就交代了自己收好处的情况。为了真诚悔罪,在案发后,刘某积极从自己多年积蓄中退还了100万元赃款,以及一辆轿车、两个花瓶。考虑到刘某自愿认罪和积极退赃的表现,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记者 罗彬

  ■新闻链接

  别看都是受贿

  量刑大不相同

  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雪琴称,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两者的量刑有很大区别。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15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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