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6日,张俊川出资成立峻联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研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以及防盗可视无线电子产品等,并设立了负责安防业务的工程部门。由于开展安防业务难以获利,张俊川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决定由峻联公司以现金入股、投资山西焦炭交易中心、投资购买平安大厦、向客户借款、合作电子安装工程等名义,许诺平均25%的年回报率,与客户签订投资期限为1年或2年的《合作协议书》、《还款计划书》,吸引客户投资。
张俊川还在公司成立了客户服务部,组织安排冯作记等6人招揽客户进行投资,收入资金和返还资金大部分通过张俊川的个人账户流转。在取得被害人的款项后,张俊川即以峻联公司的名义将款项的25%用于向被害人还本付息,25%用于业务员提成,其余款项中的一部分用于从化工业园、山西太原哈伯中心、山西王府大厦、平安大厦等相关项目投资。张俊川还授意通过广告宣传及由业务人员向客户介绍等形式,对公司的资产规模、经营业绩、上市前景及项目投资情况等进行夸大宣传。
经司法会计鉴定,2003年1月至2008年4月期间,峻联公司采用上述方式向3350名群众吸收资金人民币4.7亿多元;返还被害人本金人民币9600多万元,被害人向峻联公司借支款项人民币179万元;2006年7月至2008年4月,峻联公司向集资群众分红人民币5808万元;2006年5月至2007年12月,峻联公司业务经理和业务员工资及提成人民币6089万多元;造成被害人直接损失共计人民币3.2亿多元。峻联公司仅将约人民币7000万元的资金投入到与被害人约定的投资项目中,约占集资总额的14.7%。其余款项去向不明。
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峻联公司、张俊川及相关账户合计人民币195万多元,港币121万多元,还有少量美元、澳大利亚元、欧元、英镑、日元;查封冻结了平安大厦、峻联公司全部股权及分息、山西峻联安防投资有限公司90%的股权及分息等;扣押现金合计人民币230多万元及少量港币、美元。
广州中院认为,峻联公司、张俊川在明知公司没有利润产生、无法偿还被害人款项的情况下,仍采用虚假宣传的手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并对取得的集资款进行恶意处分,导致绝大部分集资款无法归还,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冯作记等6人为峻联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判决称,追缴的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连同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按比例发还给各被害人。宣判后,张俊川等人当庭表示要上诉。
共有上百名被害人旁听当天的宣判,其中大多数是中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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