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
曾志雄,男,41岁,现居于株洲市芦淞区,案发前系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在职干警。2001年12月至2008年10月任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政秘室主任,2009年3月17日辞去公职。
今年年初,有人向检察机关举报曾志熊的“犯罪事实”,石峰区检察院高度重视。经调查查实:2008年2月6日上午,曾志雄擅自将羁押在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案件尚处在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李业平(现已被判刑)带出监舍,安排李业平与其妻子赵某单独见面,并将自己的手机借给李业平打电话跟外界联系。
【索贿】
在夫妻二人见面之后,曾志雄以自己在株洲市公安局工作多年、熟人多、关系广,能为李业平办理取保候审及委托辩护人等事宜为见丈夫的事还没有一点“着落”,于是再次催促曾快些为丈夫办理取保候审,曾又以要请检察院同志吃饭为由,骗走赵现金19000元 。
经李业平办案人员证实,曾志雄当初确实为李业平案四处游说,疏通关系,欲帮李业平逃避处罚,但以请律师名义三3次索要的1.5万元根本子虚乌有,全部供其消费、赌博挥霍一空。
【庭审】
今天上午,石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曾志雄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犯人带离监舍,在索取他人财务后,妄图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便利,其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受贿罪两项罪名,按我国刑法应数罪并罚。
曾志雄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他说:“我有真心悔过,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法庭认定为自首情节,予以宽大处理。”
曾的辩护律师认为曾的行为不构成以上两项控罪,未被法院采纳。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曾志雄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分别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受贿罪,应数罪并罚。但案发后,曾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家属退还了全部犯罪所得,认定为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法院最终认定,曾志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财产1万元人民币,追缴赃款11.7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