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表明,制定于1953年的选举法,有望进行第六次修改。
此次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国已实行五十多年的城乡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有望得到改变。
扩大民主是修法基本原则之一
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起草者介绍,此次在草案起草过程中,把握方向、扩大民主是起草机关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选举法是一部政治性很强的法律,选举法的修改必须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今天说,要从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的高度,完善选举制度,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选举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切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据了解,这次修改选举法,重点是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同时统筹考虑选举法其他内容的必要修改。
“要保证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李适时说。
另据介绍,此次修改法律,对选举法实施中出现的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条件成熟、认识一致的,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修改;对于一些目前尚不具备解决条件的问题,暂不作规定,以便在实践中继续探索。
每位代表代表人口数大体相等
1 9 5 3年制定的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1 9 7 9年修订选举法时,规定选举全国,省、自治区,自治州、县的人大代表,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分别为八比一、五比一、四比一。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将全国和省、自治区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统一修改为四比一。
今天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其中,草案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规定为: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具体办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
草案关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规定为: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大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具体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参照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草案关于直接选举中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规定为: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人大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在草案起草过程中,一些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在各级人大代表中,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有一定的数量。
因此,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
选举委员会是组织领导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机构,在直接选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些地方建议,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据此,草案增加“选举机构”一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作出了规定。
其中规定,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划分选举本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确定选举日期;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提高乡镇人大代表名额的上限
草案起草过程中,一些地方提出,近些年来,一些地方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乡镇合并,乡镇人口增加较多,有的人口多达十几万甚至二十几万。在这样的情况下,选举法关于镇的人大代表名额最多不超过130名的规定显得偏少。
据此,草案提高了乡镇人大代表名额的上限,将现行选举法关于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的规定修改为“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
公民不可以同时担任两地代表
根据一些地方选举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部门建议,应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候选人要填报是否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外国国籍等情况,以便组织上掌握情况,依法处理;还应对一个公民是否可以担任两个地方代表问题予以明确。
因此,草案增加两项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情况;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
应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目前,在基层选举中,对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过于简单化、模式化,往往只限于个人简历、政治面貌、学历等,选民缺乏对候选人的了解,影响了投票积极性。
一些地方建议,加大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力度,增强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
因此,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进一步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
一些地方提出,为了保障投票人自主行使选举权利,应当进一步规范投票站的设立和选举大会的召开,并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
因此,草案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进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老弱病残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接受委托代为投票,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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