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动物的生存状况,保护它们免受不必要的痛苦和虐待,是当今世界的一种文明。不仅欧美各国有动物保护的法律系统,我们的亚洲邻国以及香港特区和台湾地区也都有动物保护法。我国虽有《野生动物保护法》,但其主旨纯属保护“资源”和更好地利用,与保护动物受到适当的照顾、免受虐待与痛苦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的制订,无疑填补了这一空白。尽管这项立法还有漫长曲折的路要走,但与世界文明接轨则毫无疑问。初看这个建议稿,觉得虽然还不够细致准确,框架也有待商榷,但可以看出并不是简单照搬国外现成的法律,而是立足我国现实,既企望使动物得到人道对待、免遭虐待之苦,又有助于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大众的身心健康和公共安全,维护生态和社会秩序,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促进我国动物及其产品的贸易。可以说,这是符合现阶段国情的动物立法。
问题当然不少,先就总则说一点:究竟是立一部包括各类动物的动物保护法好,还是把野生动物保护法除外,立一部旨在善待动物,使动物免遭虐待和痛苦的一般性的“防止虐待动物法”好?我倾向于后者。
因为野生动物、伴随动物(宠物)以及经济动物和工作动物等存在的问题和要求很不相同,野生动物在于维护它们的环境,防止滥捕滥杀;由人饲养的动物则主要是保证提供必需的“四免一自由”的生活条件和不受虐待,伴随动物则主要像建议稿第五条国家的动物保护基本方针所说的“防止遗弃、虐待”。
“遗弃”在稿中一再出现,其实只适用于伴随动物,或者说是指狗、猫等。“宠物”一词在国际上已被摈弃,改称“伴随动物”,亦有译作伴侣动物或同伴动物。
其次,建议稿第三条“本法所称的动物,包括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昆虫、腔肠动物等,但不包括微生物”。适用范围失之宽泛,使人感到无的放矢。
一般保护范围只限于脊椎动物,主要在鸟类以上,而不包括无脊椎动物,尽管科学实验证明龙虾也具有感知疼痛和痛苦的能力。这里包括的软体动物门、昆虫、腔肠动物等都是庞大的门类,显然意在其中少数有经济意义、濒危或与生态系统有关的物种。珊瑚纲的腔肠动物虽然具有外骨骼的珊瑚,但保护珊瑚应当属防止滥采的环境保护问题。两栖类和鱼类重点应放在野生动物类,在一般保护法中重点应是防止活剥活杀的虐待问题。如果野生动物单独立法,这些混淆和误解就会没有了。此外,微生物不属于动物,毫无必要提及。
第二条所说的该法的适用范围有缺陷。这条法文说,范围适用于在中国及其海域“从事动物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饲养、繁殖、实验、教学、经营、运输、医疗、屠宰等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组织,必须遵守本法。”那么,与这些活动无关的人触犯本法,岂不是就可以逍遥法外了吗?所以,此法适用范围应当包括所有的公民。
□祖述宪(安徽医科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