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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酒驾”罪与罚 称交通文化和法律滞后
时间:2009-09-01 10:34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酒后驾车频频发生交通事故的背后,实质上是‘人命大于天’思想的匮乏,是敬重生命意识的淡漠,是人文精神缺失的集中体现。治理‘酒驾’,考验的是整个社会的道德、良心和责任。”
 

  何铎(化名)18岁便学会了开车,当上了北京一家公司老总的宝马车专职司机。如今,他已成为公司业务部门的骨干,饭桌上应酬客户,不善饮酒的他也得时常喝上几杯,而醉酒驾驶的经历对他来说,并不陌生。

  “开车技术好,不碍事。”仅有3年驾驶经历的他俨然有了老司机的派头。2009年8月15日晚上,何铎送走了石家庄的客户,酒意微醺地踩动了汽车油门。途中,他被顺义区交警拦下,酒精计测试——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了80mg/100ml。在公安部“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第一天里,何铎因醉酒驾驶被警方拘留。

  “让酒后驾驶成为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说。这是一场由公安部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专项行动,目的是全力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为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事实上,从今年1月份以来,各地连续发生的酒后驾驶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是引发这场大规模行动的催化剂。

  醉驾肇事不断

  在北京的饭桌上流传着中国最早的一次酒后驾车肇事的故事。上世纪初,一辆杜里埃牌汽车作为慈禧太后的生日礼物进入了中国。老佛爷一高兴,赏给汽车司机孙富龄一碗米酒。酒后的孙司机立即失去对方向盘的控制,撞死一名太监。

  因为是老佛爷的御用司机,孙富龄并没有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如今酒后驾车肇事的司机绝不会像孙司机那么幸运。

  2009年1月21日,河南灵宝市司机王卫斌醉驾宝马连撞多人,造成6死6伤的惨剧。8月17日,肇事者王卫斌被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6年半,其与宝马车主张佳佳等6名被告被判赔偿6名死者亲属共计189万余元。

  5月22日,上海司机庆某酒后驾车肇事,连撞4人,两人死亡。次日,警方询问清醒后的肇事司机,他竟对事故全无记忆。

  仅1个月后,私营老板张明宝在南京江宁区醉酒驾车,沿途撞倒9名路人,撞坏6辆轿车,酿成5死4伤的惨剧,死者中还有一名孕妇。张明宝不仅醉酒驾车,而且还有非法改装车辆、飙车、严重超速等违法行为,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捕。

  8月4日晚,在杭州刚刚画好的爱心斑马线上,醉驾司机魏志刚撞死16岁少女马芳芳,魏志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捕。

  一天过后,黑龙江鸡西市又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50岁的张喜军酒后驾驶一辆路虎越野车冲进夜市人群,连撞20多人,造成两人死亡、7人住院。其被捕罪名与张明宝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项罪名最高可被判处死刑。

  无驾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被判死刑,成都青年孙伟铭成为酒驾肇事风暴的最中心。

  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院对孙伟铭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审判长当庭宣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审判长话音未落,原本寂静的法庭顿时像炸开了锅,甚至有人发出了低声的欢呼,但迅速被审判长制止。

  孙伟铭低着头,哽咽着答复了法官关于其是否上诉的提问:“需要上诉。我希望社会以及司法机关看在我只有30岁这么一个年轻生命的份儿上,能够给予我一个救赎自己的机会。”

  孙伟铭的悲剧

  悲剧发生在2008年12月14日晚饭过后。

  孙伟铭刚刚参加完姑夫80岁寿宴,8两白酒下肚,没有人知道他当时究竟处于何种精神状态。他先是追尾了一辆轿车,随后驾驶汽车画着S形的路线,以超过每小时130公里的速度逃逸,与相向行驶的4辆汽车连续相撞,造成两对夫妇死亡。而当时事发路段限速为60公里,在他血液中135.8mg/100ml的乙醇浓度,更是远远超过80mg的醉酒标准。

  在随后的调查中,交警又发现孙伟铭居然没有驾驶执照,系无证驾驶。他于今年5月中旬购置这辆黑色别克君越轿车,并以自己的名字登记注册,在未办理驾驶证甚至未在任何驾校学习过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该车。交警发现,事发前他已有10余次违法记录。

  最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以犯罪嫌疑人孙伟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

  2009年5月23日,孙伟铭案一审在成都中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控辩双方始终围绕着“故意”还是“过失”展开辩论,孙伟铭到底是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犯交通肇事罪,这两点是重要构成要件。

  公诉人认为,孙伟铭从四方阁到火车北站再到案发前,他开的车没有闯红灯,没有超速,但撞上比亚迪之后就立马加速逃逸。这说明,孙是经过思考之后做出的选择,具有主观故意,他的行为造成了特别恶劣的后果。孙用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无视他人的生命,应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孙伟铭的代理律师、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红辩护说,孙伟铭的行为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他并不希望惨剧发生,不具有主观故意性。尽管孙伟铭醉酒驾车,但不一定醉酒驾车就会危及不特定人的安全,因此不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她的话很快被公诉人打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需以危害结果发生的程度作为定案的前置条件,如果认为‘4死1重伤’的社会危害性不够大,那要多少条人命才够?”

  庭审结束后,孙伟铭转过身子,向着旁听席上深深地鞠了3个躬,旁听席上再次哭声一片。

  而据《华西都市报》报道,庭审结束后,两名坐在辩护席上的女律师甚至一度成为“众矢之的”。“你们为什么要替孙伟铭辩护?……那么坏的人!”情绪失控的死者家属们哭喊着朝她们扑过去,最后,两名女律师不得不在法警的掩护下“狼狈”离去。

死刑判决的争议

  法院对孙伟铭一审作出死刑判决后,根据一项网络调查显示,70%的人对判决结果予以支持。但在法律界与媒体之中,对于判决是否合理产生了分歧。此后,原定于8月19日二审开庭的成都“孙伟铭案”,宣布临时延期。

  事实上,这种分歧来自于对同类案件产生不同判罚的争议。

  就在“孙伟铭案”宣判3天前,同样处于公众视野的“杭州飙车案”宣判,胡斌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而今年1月发生在河南的宝马撞车案也开始被屡屡提及,因为在那场造成6死7伤的惨剧中,肇事车主王卫斌的刑期则是6年半。

 

  各地醉驾量刑差异是否太大?“同案不同罪”的情况是否存在?法律界和公众都开始有了不同的意见。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伍长康认为,孙伟铭具备一种放任的态度,因此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对此判决也表示认可,对今后量刑能够起到示范性作用。

  但法律界更多的声音对此判决结果持有异议。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陈忠林教授认为,孙伟铭案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更恰当。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表示,孙伟铭没有仇视社会,并没有想伤害不特定人的主观故意,因此认为孙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逻辑是不对的。

  7月24日,以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建中为首的5名律师联名上书最高法院,认为量刑明显过重,建议对孙伟铭“刀下留人”。周建中称,由于这类案件是多发性案件,各地法院有可能纷纷效仿,极有可能大量出现因交通肇事行为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被告人被判处重刑甚至死刑的趋势。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孙伟铭的父亲孙林为筹集百万赔偿款而四处奔走,以求得受害者家属谅解。因为3家受害人家属承诺,拿到约定的赔偿金后,将出具对孙伟铭的谅解书。

  孙林的希望源自于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在昆明召开的“2009年全国刑事学术年会”。会上提出,最高法有望出台《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被告人积极赔偿的,可以在量刑上从宽处理。”

  交通文化的滞后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8月24日,“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已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17078起,醉酒驾驶违法行为2403起。

  公安部交管局特别提到,从查处情况看,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呈现一定区域特征。浙江、山东、上海、江苏、北京、河北等地查处的酒后驾驶行为较多,位居全国前列。内蒙古、云南、河南等地醉酒驾驶违法行为占本地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查处总数20%以上,个别地方接近40%,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公安部一位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除了继续严格查处酒后驾驶行为和不断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还将完善部门联动机制。

  这种联动机制意味着,公安部门将会同文明办等单位把酒后驾驶、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纳入文明城市测评和单位内部管理考核,与全市文明单位评比和单位、个人评先评优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醉酒驾驶的,实行“一票否决”。其中,“协调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与车辆保险费率和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提高车辆保险费率,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的条款让舆论颇为惊诧。

  有评论家质疑,制造“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会不会“用力过猛”?这种创设和剥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或依据。无论是评先评优的一票否决,还是列入银行信用“黑名单”,都等于是在正常的交通违法犯罪处罚之外,额外创设了新的处罚措施和手段,很可能会额外剥夺当事人的荣誉权、名誉权以及财产权。

  即便是在警方高压打击酒驾的态势之下,触礁者依然众多。公安部交管局表示,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酒后驾驶特别是醉酒驾驶出现一定程度下降,但降幅并不明显。

  “我国现有法律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进行惩罚较轻,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过低,这直接导致酒后驾车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刚说。

  针对酒后驾车频频发生交通事故的社会现象,他在多年办案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联合几位同事直接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要求修改《刑法》,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消息一出,九成网友对他们表示了声援。

  但是,针对我国酒驾处罚措施过轻的质疑,清华大学法学院余凌云教授认为:“对醉酒驾驶给予拘留15天的处罚力度,是有足够威慑力的。”主要原因在于执法不严,比如不少地方不能保持经常性的路检,存在“以罚代管”、“人情招呼”等问题。他建议,公安部门应当不定期、不定点、经常性地开展检查,而不是仅限于“集中整治”。

  “许多人并不把酒后驾车看成是天大的事儿,不仅是酒后驾车者,某些执法者乃至部分公众也有这样的心态。”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说。他指出,在这些原因背后,实质上是“人命大于天”思想的匮乏,是敬重生命意识的淡漠,是人文精神缺失的集中体现。“治理‘酒驾’,考验的是整个社会的道德、良心和责任。”

  在曾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工作的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政法系主任张柱庭看来,酒后驾车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文化问题。“酒后驾车的背后是交通文化与饮食文化(具体讲是‘酒文化’)的冲突,现在之所以出现对于酒后驾车如何处罚的争议,原因之一就在于‘交通法律和交通文化的滞后’。”张柱庭说。

  何铎在拘留所呆了10天,因认错态度较好被提前释放。他了解到,在他被羁押的日子里,远在湖南的母亲几乎每天都在向亲朋们打听自己的情况,心急如焚。

  6个月不能驾车的何铎,选择了乘坐公交车回家。他打开车窗吹着风,腼腆地对记者说:“这种清醒的感觉,真好。”(本报记者 邓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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