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叫代力的女人在黑龙江省嫩江县公安局会议室当场吞下了三次被法医鉴定为致妹妹死亡的药物,并坚持拒绝治疗,她这样做的目的只有一个,证明妹妹并非是服药自杀的,这种药物并不能致人死亡。
在代力的不懈努力下,案件完成了与前三次结论完全不同的第四次司法鉴定,这一结果搅动了中国法医界的新一轮喧嚣。
这个案子可以折射出我们制度中的很多问题,特别是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将再一次被人们推到风口浪尖。但我以为,问题也并不全出在司法鉴定上,是司法程序的刚性不足导致了违反司法程序不能产生直接的不利法律后果,从而使有关司法程序的规定在这个案子中成了一纸空文。
我们知道司法鉴定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而且影响鉴定结果的因素非常多,非专业的外行人很难就这些专业问题做出判断。以此案为例,代力以身试药意在推翻三次鉴定的结论,但法医仅以一句“个体差异”就化解了她的所有努力。因此,就像我们不能说证据证明的法律真实就是客观真实一样,我们也不能用法律来规范司法鉴定结果,而只能是规范鉴定过程,从而以程序正义来尽可能地实现实质正义。代力激烈的反映其实不仅仅来自于她对妹妹死因的怀疑,更来自于整个案件进行过程中的很多程序上的违法,正是这些违法强化了她的怀疑。
首先是经过两次尸检后,死者的胃被县公安局的有关人员弄丢了。按说遗失重要证物是严重的程序违法,应该导致有关证据及县公安局对此案所作的自杀结论无效,进而无权对此案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取证。但从有关报道看,遗失事件发生后,只处罚了遗失证物的负责人,而县公安局自始至终都在主导着案件的侦查工作,且以自杀定案。
其次是第一次尸检的录像遗失。此案自案发至今历时近两年,死者的尸体经过了四次法医鉴定,很明显第一次尸检的录像至关重要,它将为以后的鉴定工作提供大量最原始、最真实的第一手材料。但一个多小时的尸检过程只放出了短短五分钟无关紧要的录像内容,其他的都无法提供。法律既然规定了尸检过程要进行全程录像,那么提供不出全程录像就应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第一次尸检的结论无效,或至少是证明的效力低,且以后的鉴定不能以第一次鉴定的内容为依据,但事实上并非如此,第一次尸检和以第一次尸检的内容为依据的鉴定结论依然主导和对抗着以后的鉴定工作。
法律程序刚性不足,程序违法不能导致直接不利的法律后果,以致程序违法代价太低。从案件中我们看到,正因为程序违法代价低,才使程序违法的结果成了以后案件侦查和取证工作中的障碍,一个本来并不复杂的案子变得扑朔迷离,几度重新调查几度陷于僵局。这是个人的不幸,还是法律的不幸?
事实上,此案经过反反复复的司法鉴定和四次完全相反的鉴定结论,已使案件从代家与当地公安机关之间关于死者死因的争论,变成了不同司法鉴定机构之间的争论。其实这种司法鉴定结论的争议并非中国独有,古今中外并不少见,但关键是这种争论最终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是一方的“惨胜”与另一方毫发无损的“失败”,还是一方因鉴定失误而导致职业信用受损,以致今后出具的证据证明效力降低呢?如果是后者,那将是司法鉴定之幸,法律之幸。
任何一种违法,无论是实体违法还是程序违法,都应该付出代价,而且是一种直接法律后果的代价,否则这种违法将成为一种常态,将成为正义的最大威胁。有人说一旦司法鉴定失去民众的信任将会产生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这种说法也许没错,但是面对当前公众各种不同的诉求,司法鉴定迎合公众的诉求是否就可以赢得公众的信任呢?显然不行,对一个专业性如此之强的行业,它只能坚持它的科学性,而保证这种科学性不受任何外力干扰的办法就是完善司法程序,强化程序的刚性,加大程序违法与证据效力之间的直接关联性。
责编:滕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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