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了很多人的“心头之患”:想吃肉,怕瘦肉精;想吃鱼,怕多宝鱼;想吃鸡蛋,怕苏丹红;想吃火腿,怕敌敌畏;想喝牛奶,怕三聚氰胺……在食品短缺的年代,人们为没什么可吃的发愁;在食品极大丰富的今天,人们为吃不到安全的食品而“闹心”。
针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诸多亮点:比如,对于公众广泛质疑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全程划定政府监管职责;对食品的国家标准、部门标准、行业标准予以统一;确立了问题食品的召回制度……这些新的规定,让我们对食品安全增加了一些信心。
长期以来,我们的食品监管标准严重滞后。制定于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太老太少,未与国际接轨。在这部法律中,仅规定了291条食品农药残留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
缺失、落伍的食品法律和食品标准,让我们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国内的百姓每天为食品安全提心吊胆。更让人痛心的是,不断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严重影响了“中国食品”的良好声誉,影响了我国食品企业的出口,降低了“中国制造”的国际竞争力。
从这个意义上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虽属亡羊补牢之举,却犹未晚也。可是,我们并不能因为有了法律的保障,就可以对食品安全掉以轻心。根据以往的经验和教训,有法可依固然是食品安全的制度保障,但好的法律怎样落到实处,更让人关心。因为,对于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来说,除了法律落伍的因素外,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力也是不容忽视的原因。
在一些恶性食品安全事件中,暴露出监管部门的诸多问题。比如,对于食品的监管政出多门,部门之间责任不清,出现问题后互相推诿扯皮;比如,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慢半拍”,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听不到权威的声音;比如,对于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国家公职人员处罚过轻,出现问题后,没有人承担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
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食品的生产经营有特别多的环节和关口。哪个环节出现差错、哪个关口没有把好,都可能出现这样、那样的安全问题,影响百姓的生活,扰乱市场的秩序。因此,农业、质检、工商、卫生等食品安全的“把关人”如何行动起来,如何解决“九龙治水”的制度难题,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
对此,我们寄予厚望,并殷切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