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了解的“税务摊派”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把本属于下一个年度入库的税款在本年度入库。其原因是为了完成上级税务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税收任务。
二是,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机关日常的纳税检查或纳税评估时,害怕得罪主管税务机关,为了平衡关系,根据稽查人员或评估人员的要求,双方之间商量个数字补交税款。
三是,把本不该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相关费用:如:河道费、工会经费等等、地方不太好征收的费用,当地政府下令由税务机关比照税款代为征收,增加了税务机关的负担,给纳税人造成的印象是,税费负担太重。
四是,基层税务机关为了减少征税成本,在年度汇算期间,强行或变相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供相关涉税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而大多数出具报告的涉税机构或人员与税务机关在经济上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上述一、二、三种情况。虽然税务总局一再下文件予以制止,但屡禁不止,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在某贫困县甚至出现,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当地财政拨款缴纳相关地方税款,完成任务后再拨入当地财政的这种情况。随着金融风暴的来临,国家减、免税政策的陆续出台,企业的效益会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这将会对某些地方的税收任务完成造成很大的困难。有可能出现,虽然入库的税收数字是真实的,但已被“注水”。
第四种情况比较普遍。以本公司为例,由于地处北京东方广场,前三年高额的房租,巨大的投入,造成本公司连续亏损三年,但根据北京国、地税相关文件要求,必须要出具当地涉税机构的鉴证报告才能得以确认,为此本公司需要付出一笔额外费用。全国类似这样的文件在广东、北京、武汉、哈尔滨……等地也出现过。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涉税中介机构的汇算清缴鉴证及变相收费(如:高价培训、强行代理等),每年收费高达5亿左右。
本公司作为一家专门研究税务领域相关政策的专业机构,对此还是有发言权的。国家相关政策(国税发[2008]88号)已明确规定:“对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年报须经中介机构审计鉴证的上市公司等企业,可要求其申报时附报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并认真审核。企业可以自愿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和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但个别地方的税务机关擅自出台相关文件,强制性规定必须出具鉴证报告,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公然违背财政部、国税总局的相关规定。当前中小型企业面临诸多困难,各级政府也采取了相关措施对企业减负,以帮助其渡过难关。我希望相关的税务机关,不能因为小集团的利益而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更不能借此取得额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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