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税收:禁止包税和摊派
时间:2010-05-20 10:56 来源: 点击:次
生猪税收禁止包税和摊派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进一步重申和明确了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屠宰税和增值税等税收问题。据了解,这一系列税收政策旨在减轻农民负担,促进生猪饲养业稳定、健康地发展。
《通知》强调,在生猪生产、销售、运输、宰杀、加工、储存等全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税收规定,不得变通税法擅自改变纳税环节,禁止包税和各种摊派或乱摊派税款的行为。严格实施一税一票,禁止一票多税和一票又税又费、税费混征的做法。
《通知》要求,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不得以加强征管为理由,将应由从事生猪收购或屠宰业务的纳税人缴纳的屠宰税改由饲养者缴纳。根据当前我国生猪价格下跌幅度较大的情况,生猪屠宰税明显偏高的地区,要向政府建议适当调低税额标准。
《通知》明确,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饲养的生猪免缴增值税,非农业生产者销售生猪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纳税环节让农业生产者缴纳和代缴生猪增值税。对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片个人所得税。无法准确核算其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非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猪皮农业特产税从1999年起已经停征,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不得继续征收。如有违反规定继续征收猪皮农业特产税的,要立即纠正。
《通知》要求各地应立即对生猪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和整改。国家税务总局将在适当时候对生猪税收执法情况进进一次专项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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